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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風化、幫助詐欺、幫助常業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二罪、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二罪,分別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就各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