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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感 訓處 分 人 甲○○

(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中執行中,另案借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奉法務部民國97年8月18日法矯字第0970029276號函核准在案,爰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二、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滿1年,累進處遇進入第1等後,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感訓處分人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治安法庭於95年9月25日以95年度感裁字第25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後,於95年10月18日移送至聲請人即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逾1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經本院審核卷附本院上開裁定影本、治安法庭執行書影本、新竹市警察局95年10月17日竹市警刑字第0950040652號函、竹市流氓資料調查表、法務部97年8月18日法矯字第0970029276號函、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裁判日期:200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