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6號
聲 請 機 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聲請機關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在案,而聲請裁定免予續執行感訓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但執行滿1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並自民國96年9月4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0分以上,聲請機關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治安法庭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