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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中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案件執行中(95年度感裁執字第15號),聲請免除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感訓處分人甲○○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治安法庭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在案,而受感訓處分人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在案,而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感裁字第15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後,並於民國96年9月10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一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0分以上,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裁判日期:20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