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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易字第 8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8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二八八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湯絜伃係告訴人乙○○之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婚字第二一二號民事判決確認湯絜伃與告訴人乙○○間婚姻關係存在,並認定二人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簽立之離婚協議書無效),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與湯絜伃相姦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三月初某日,在其所有之自小客車內(停放地點不詳),與湯絜伃發生第一次性關係;又於九十六年四、五月間某日,在某汽車旅館內,與湯絜伃再次發生性關係。嗣湯絜伃受孕,因不知胎兒之父究為告訴人乙○○或被告甲○○,遂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在被告甲○○陪同下,前往臺北市○○路○號二樓「瑪麗安婦產科」以藥物進行人工流產。被告甲○○為使湯絜伃下定決心離開告訴人乙○○,基於和誘湯絜伃脫離家庭之犯意,以郵件多次發送如:「本以為教召回來就可以跟你共組一個家…老婆你還記得我我要去教召前你說要我相信你…有什麼事事解決不了,我們可以一起想辦法,唯有目前要大家認同我們是需要時間的,小恩要不到,我們再生一個(搞不好你肚子裡已經有一個妹妹了)…」、「但妳最後還是選擇走回頭路,妳忍痛將小孩帶大,如果他長大後也沒辦法認同現在的妳(他的爺爺,奶奶會如何跟他講妳,曾先生如果跟你吵架會不會提到我,如果他聽到了會不會無法認同你),到時妳情何以堪…我們在不對的時間遇到我想我們都勢必付出代價…我們早已沒有回頭路、等以後我們有了自己的小孩,妳就比較不會想到他…」、「妳還他公道,誰還我,這不是在談感情,妳只是想讓自己好過,卻不管我好不好過這樣算愛我嗎?…」「妳如果在我還沒交屋前出來就先住旅社,或妹妹那,或我弟那,我都可以陪妳…我房子最快會在六月二十九日~七月三日交屋」、「Dear 老婆,昨晚有沒有睡好,今天房貸要撥款了,如果今明兩天我們就可以在一起的話(超期待),假日我帶妳去走走,好嗎?可以的話星期五晚上就可以出發」、「好,等三天可以換一輩子,值得」、「房子的鑰匙我已經拿到,我想明天去量大小,想重漆油漆,先漆主臥室,妳有想要漆什麼顏色,星期日我想去世貿看家具」、「可以給我一個訊息嗎?讓我知道妳到底什麼時候會來找我,是要我去載妳,還是妳會開車出來」等文字訊息,誘惑、鼓動當時心意尚猶豫不決的湯絜伃離開其配偶即告訴人乙○○,而湯絜伃果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脫離其家庭。被告甲○○旋自九十六年八月某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止即與湯絜伃同居於其所購買位於新竹市○○路之住處期間,與湯絜伃發生性關係多次。嗣因湯絜伃(告訴人乙○○已撤回對湯絜伃之通姦罪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於九十六年四月間向告訴人乙○○坦承其與被告甲○○交往,告訴人乙○○遲至九十六年七月二日湯絜伃離家出走後,無意發現家中電腦中電子郵件之紀錄,始循線得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嫌及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和誘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相姦罪及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和誘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裁判日期:200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