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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8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共 同選任辯護人 鍾添錦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刑法第353 條第1 項之毀壞建築物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裁判案由:毀損等
裁判日期:200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