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1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被 告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