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50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前夫葉國平(民國87年7月12日結婚,已於88年8月4 日離婚)之弟,曾為四親等內旁系姻親,緣告訴人乙○○與葉國平之子女3 名於葉國平92年間過世後,仍由葉家扶養。告訴人乙○○於98年6月24日下午1 時許,至新竹縣○○鄉○○村○鄰○○街○○○號即葉家探視子女,因告訴人乙○○之自小客車擋到被告甲○○之車庫,告訴人乙○○與被告甲○○遂起爭執,被告甲○○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住處外,對告訴人乙○○辱罵「幹你娘」、「雞巴」、「你媽雞巴被人幹」、「操你娘」等語,並於嚼食檳榔時,向告訴人乙○○吐口水,致告訴人乙○○臉上、上衣均遭檳榔汁噴及,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告訴人乙○○之人格。被告甲○○復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乙○○之頭部等處,致告訴人乙○○受有兩側頭部疼痛、噁心、頭暈等腦震盪現象及疑似左前臂挫傷等傷害,嗣因見告訴人乙○○持手機撥打尋求外援,復基於毀損之犯意,搶取告訴人乙○○之手機,致使手機掉落在地,無法撥打求援,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乙○○(其所涉強制犯行,由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另行審結)。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傷害、毀損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14條、第287條前段、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甲○○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被告甲○○與告訴人乙○○於98年9 月21日達成民事調解,告訴人乙○○並於98年10月14日具狀對被告甲○○之公然侮辱、傷害、毀損告訴等情,此有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84 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35頁)。
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