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戴愛芬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詩傑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7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具體說明不能清償之事由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97年8月20日與板信商業銀行進行協商時,板信銀行提出之協商條件為何?何以不能成立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