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甲○○、被告乙○○間請求遷出戶籍等事件,原告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縣○○鎮○○路○段○○○號房屋課稅現值。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遷出戶籍
裁判日期:200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