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曾聲請對被告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捌仟零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