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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9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零陸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