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9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零陸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