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甲○○○ 號1樓號1樓上列原告甲○○○、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鄉○○○街○○號房屋課稅現值。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