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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甲○○○

號1樓號1樓上列原告甲○○○、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鄉○○○街○○號房屋課稅現值。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