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