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市○○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