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30歲民.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71 條第1 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 條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罪、第241 條第3 項、第1項準略誘罪,均係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林秋宜法 官 陳明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