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 告 丙○○
戊○○甲○○丁○○兼上列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被訴違背建築術成規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易字第573 號審理,上列原告於本院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子謙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