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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審訴字第 68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73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中明

黃瑞林周顯道沈大鈞陳明堂前 列五 人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 告 孫迺先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被 告 朱榮和

何莉櫻余東娟前 列三 人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 告 吳建興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被 告 吳淑華

呂政諺原名:呂理.前 列二 人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 告 凃志佶選任辯護人 蔡朝安律師

姜宜君律師劉倩妏律師被 告 李政翰

孫玉媛前 列二 人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 告 徐鴻欽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被 告 張如佩

許惠娟陳廷家前 列三 人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 告 陳政隆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被 告 傅秀月前 列二 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被 告 彭寶展

程雲生前 列二 人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 告 黃志明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律師被 告 董家昌

廖振瑜潘宇琴蔡美玲賴愉涵謝宜璋前 列六 人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 告 吳朝龍選任辯護人 曾國龍律師

曾梅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827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849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中明犯如附表一至二五之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至二五編號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瑞林犯如附表二、三、五、七至九、十一至十四、十八、二十至二四之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附表二、三、五、七至九、十一至十四、十八、二十至二四之編號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顯道犯附表一、六、十、十五、十六之編號二所示之罪;處犯附表一、六、十、十五至十六之編號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大鈞犯附表十九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九編號二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陳明堂犯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孫迺先犯附表十七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七編號二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朱榮和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何莉櫻犯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余東娟犯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吳建興犯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吳淑華犯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六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六編號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呂政諺犯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涂志佶犯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李政翰犯如附表八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八編號三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六編號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六編號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孫玉媛犯如附表九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九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徐鴻欽犯如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張如佩犯如附表十一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許惠娟犯如附表十二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陳廷家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陳政隆犯如附表十四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四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傅秀月犯如附表十五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五編號三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六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六編號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彭寶展犯如附表十六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六編號三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六編號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六編號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程雲生犯如附表十七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七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黃志明犯如附表十八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八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董家昌犯如附表十九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九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廖振瑜犯如附表二十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十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潘宇琴犯如附表二一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一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蔡美玲犯如附表二二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二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賴愉涵犯如附表二三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三編號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謝宜璋犯如附表二四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四編號三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六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六編號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朝龍犯如附表二五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五編號二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李中明、黃瑞林、周顯道前於民國93、94年間,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4月3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判決分別就李中明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緩刑4年確定;就黃瑞林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就周顯道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周顯道業於99年6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又沈大鈞、陳明堂前於94年間,均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

15 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445號判決分別就沈大鈞部分判處拘役90日,減為拘役45日;就陳明堂部分判處拘役70日,減為拘役35日,並均諭知緩刑3年確定(均不構成累犯)。另徐鴻欽、陳廷家前於94年間,均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4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445號判決均判處拘役59日,減為拘役29日,並均諭知緩刑3年確定(均不構成累犯)。

(二)又李中明為係址設臺北市○○○路○段○○○巷○○號之美商信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美商信億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於95年10月間,以美商信億公司之名義,以每劑新臺幣(下同)100元(含稅價105元)之代價,向臺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下稱臺灣醣聯公司)購買「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6萬1,248劑後,分別與黃瑞林、周顯道、陳明堂、沈大鈞、孫迺先等人共同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二五所示之犯行,而幫助朱榮和、何莉櫻、余東娟、吳建興、吳淑華、呂政諺、涂志佶、李政翰、孫玉媛、徐鴻欽、張如佩、許惠娟、陳廷家、陳政隆、傅秀月、彭寶展、程雲生、黃志明、董家昌、廖振瑜、潘宇琴、蔡美玲、賴愉涵、謝宜璋及浩亨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朝龍等人分別為如附表一至二五之編號三所示之犯行。

(三)謝宜璋、吳淑華、傅秀月、李政翰、彭寶展等人,另於94年10至12月間,分別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為如附表二六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犯行。

三、處罰條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

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條之1 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陳明堂、何莉櫻、吳建興、涂志佶、李政翰、陳廷家、陳政隆、黃志明等8 人應於99年11月30日前分別捐款3 萬元、5 萬元、25萬元、10萬元、10萬元、16萬元、16萬元、5 萬元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竹分會公益團體(①被告陳明堂已於99年11月29日捐款3 萬元予上開公益團體,有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影本1 紙;②被告何莉櫻已於99年11月24日捐款5 萬元予上開公益團體,有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回條1 紙;③被告吳建興已於99年11月24日捐款25萬予上開公益團體,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④被告涂志佶已於99年11月23日捐款10萬元予上開公益團體,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⑤被告李政翰已於99年11月29日捐款10萬元予上開公益團體,有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⑥被告陳廷家已於99年11月22日捐款16萬予上開公益團體,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⑦被告陳政隆已於99年11月24日捐款16萬元予上開公益團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 紙;⑧被告黃志明已於99年11月23日捐款5萬元予上開公益團體,有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⑧,分別於本院卷卷三第91、93、94、96、100 、102 、10 3、104 頁在卷可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兆嘉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一: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周顯道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周顯道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5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朱榮和,供朱榮和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易科罰金,以新││ │ │90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理捐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臺幣壹仟元折算││ │ │」給教育部,而幫助朱榮和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壹日;減為有期││ │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徒刑貳月,如易││ │ │及正確性。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周│周顯道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周顯道共同犯商││ │顯│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間,向朱榮和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道│買金額為27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500劑作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 │製不實罪,處有││ │ │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朱榮和並簽署「購買快速毒品檢驗│期徒刑叁月,如││ │ │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周顯道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作│易科罰金,以新││ │ │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朱榮和按美商信億公司開立之發票面│臺幣壹仟元折算││ │ │額90萬元,足額匯至周顯道指定之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壹日;減為有期││ │ │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周顯道當場返還現金78萬元(│徒刑壹月又拾伍││ │ │含周顯道先前向朱榮和借貸之款項15萬元)予朱榮和。嗣由周顯│日,如易科罰金││ │ │道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9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以新臺幣壹仟││ │ │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元折算壹日。 ││ │ │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寄予朱榮和,以幫助朱榮和持上開文│ ││ │ │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其95年│ ││ │ │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 ││ │ │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朱│朱榮和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朱榮和犯稅捐稽││ │榮│檢驗試劑」1,5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27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和│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1月24日,向周顯│之逃漏稅捐罪,││ │ │道購買取得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90萬元之統一發票│處拘役伍拾日,││ │ │(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員│如易科罰金,以││ │ │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新臺幣壹仟元折││ │ │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算壹日;減為拘││ │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役貳拾伍日,如││ │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易科罰金,以新││ │ │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臺幣壹仟元折算││ │ │人綜合所得稅稅額36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壹日。 ││ │ │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二: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7,0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何莉櫻,供何莉櫻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易科罰金,以新││ │ │420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理捐贈「毒品快速檢驗試 │臺幣壹仟元折算││ │ │劑」給教育部,而幫助何莉櫻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壹日;減為有期││ │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徒刑貳月,如易││ │ │及正確性。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間,向何莉櫻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約80、90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一條第一款之填││ │ │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7,000劑作為捐贈標的,辦理 │製不實罪,處有││ │ │捐贈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何莉櫻並簽署「購買捐贈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易科罰金,以新││ │ │事宜,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何莉櫻分別於95年10月14│臺幣壹仟元折算││ │ │日、26日、同年11月3日、15日依美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420│壹日;減為有期││ │ │萬元,足額匯至黃瑞林指定之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徒刑貳月,如易││ │ │,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黃瑞林於匯款後返還現金總計300 │科罰金,以新臺││ │ │餘萬元予何莉櫻。嗣由黃瑞林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420萬 │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日。 ││ │ │、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何│ ││ │ │莉櫻,以幫助何莉櫻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 │ │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 ││ │ │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 ││ │ │入。 │ │├─┼─┼────────────────────────────┼───────┤│三│何│何莉櫻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何莉櫻犯稅捐稽││ │莉│檢驗試劑」7,0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約80、90萬元(發票面額 │徵法第四十一條││ │櫻│之20至23%),竟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之逃漏稅捐罪,││ │ │犯意,於95年10月至11月間,向黃瑞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處拘役伍拾玖日││ │ │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420萬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 │,如易科罰金,││ │ │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以新臺幣壹仟元││ │ │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折算壹日;減為││ │ │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拘役貳拾玖日,││ │ │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易科罰金,以││ │ │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新臺幣壹仟元折││ │ │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98萬│算壹日。 ││ │ │5,02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 │ ││ │ │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三: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3,6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余東娟,供余東娟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216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理捐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臺幣壹仟元折算││ │ │給教育部,而幫助余東娟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壹日;減為有期││ │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徒刑貳月;如易││ │ │確性。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間,向余東娟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45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3,6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余東娟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肆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易科罰金,以新││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余東娟於95年11月14日依美商信億│臺幣壹仟元折算││ │ │公司開立發票面額216萬元,足額匯款至黃瑞林指定之美商信億 │壹日;減為有期││ │ │公司向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黃瑞林│徒刑貳月,如易││ │ │於匯款後當場返還現金171萬元予余東娟。嗣黃瑞林將美商信億 │科罰金,以新臺││ │ │公司開立面額為216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 │幣壹仟元折算壹││ │ │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日。 ││ │ │相關文件,一併交予余東娟,以幫助余東娟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 ││ │ │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 ││ │ │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 ││ │ │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余│余東娟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余東娟犯稅捐稽││ │東│檢驗試劑」3,6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45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娟│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1月14日,向黃瑞│之逃漏稅捐罪,││ │ │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216萬元之統一 │處拘役伍拾玖日││ │ │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如易科罰金,││ │ │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以新臺幣壹仟元││ │ │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折算壹日;減為││ │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拘役貳拾玖日,││ │ │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如易科罰金,以││ │ │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95年度│新臺幣壹仟元折││ │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63萬5,02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 │算壹日。 ││ │ │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四: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5,0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吳建興,供吳建興取│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900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捐贈「毒品快速試劑」給教育│臺幣壹仟元折算││ │ │部,而幫助吳建興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於│壹日;減為有期││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陳│陳明堂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陳明堂共同犯商││ │明│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4年12月下旬,向吳建興招攬以實際│業會計法第七十││ │堂│購買金額為220萬5,000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一條第一款之填││ │ │藥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5,0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製不實罪,處有││ │ │捐贈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吳建興並簽署「購買捐贈毒│期徒刑叁月,如││ │ │品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陳明堂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易科罰金,以新││ │ │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由吳建興於95年12月22日至銀行依美│臺幣壹仟元折算││ │ │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900萬元,足額匯至陳明堂指定之美商 │壹日;減為有期││ │ │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陳明│徒刑壹月又拾伍││ │ │堂返還現金679萬5,000元予吳建興。嗣陳明堂將美商信億公司開│日,如易科罰金││ │ │立面額為90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 │,以新臺幣壹仟││ │ │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元折算壹日。 ││ │ │件,一併交予吳建興,以幫助吳建興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 ││ │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 ││ │ │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 ││ │ │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吳│吳建興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吳建興犯稅捐稽││ │建│檢驗試劑」15,0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22萬5,000元,竟行使業 │徵法第四十一條││ │興│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22日,│之逃漏稅捐罪,││ │ │向陳明堂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900萬元 │處拘役伍拾玖日││ │ │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易科罰金,││ │ │、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以新臺幣壹仟元││ │ │品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折算壹日;減為││ │ │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拘役貳拾玖日,││ │ │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如易科罰金,以││ │ │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新臺幣壹仟元折││ │ │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358萬3,01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算壹日。 ││ │ │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附表五: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7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吳淑華,供吳淑華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02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吳淑華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吳淑華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23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7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吳淑華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肆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易科罰金,以新││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由吳淑華分別於95年12月8日、同年月 │臺幣壹仟元折算││ │ │11 日依美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102萬元,足額匯至黃瑞林指│壹日;減為有期││ │ │定之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徒刑貳月,如易││ │ │再由黃瑞林當場返還現金79萬元予吳淑華。嗣黃瑞林將美商信億│科罰金,以新臺││ │ │公司開立面額為102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 │幣壹仟元折算壹││ │ │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日。 ││ │ │相關文件,一併交予吳淑華,以幫助吳淑華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 ││ │ │95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 │ ││ │ │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 ││ │ │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吳│吳淑華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吳淑華犯稅捐稽││ │淑│檢驗試劑」1,7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23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華│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95年12月8日、同 │之逃漏稅捐罪,││ │ │年月11日,向黃瑞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處拘役伍拾日,││ │ │為102萬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 │如易科罰金,以││ │ │成之文書)、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銀元叁佰元即新││ │ │購買快速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臺幣玖佰元折算││ │ │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壹日;減為拘役││ │ │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貳拾伍日,如易││ │ │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科罰金,以銀元││ │ │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30萬元,足以生損│叁佰元即新臺幣││ │ │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六: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周顯道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周顯道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5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呂政諺,供呂政諺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易科罰金,以新││ │ │90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 │臺幣壹仟元折算││ │ │給教育部,而幫助呂政諺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壹日;減為有期││ │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徒刑貳月,如易││ │ │確性。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周│周顯道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周顯道共同犯商││ │顯│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間,向呂政諺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道│買金額為90萬元之23%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一條第一款之填││ │ │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5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 │製不實罪,處有││ │ │贈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呂政諺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期徒刑叁月,如││ │ │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周顯道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易科罰金,以新││ │ │宜,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呂政諺於95年10月18日依美│臺幣壹仟元折算││ │ │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90萬元,足額匯至周顯道指定之美商信│壹日;減為有期││ │ │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周顯道│徒刑壹月又拾伍││ │ │返還發票面額即90萬之77%現金予呂政諺。嗣周顯道將美商信億│日,如易科罰金││ │ │公司開立面額為9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以新臺幣壹仟││ │ │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元折算壹日。 ││ │ │關文件,一併交予呂政諺,以幫助呂政諺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 ││ │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 │ │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 ││ │ │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呂│呂政諺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呂政諺犯稅捐稽││ │政│檢驗試劑」1,500劑之實購買金額僅90萬元之23%,竟以行使業 │徵法第四十一條││ │諺│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0月18日,向│之逃漏稅捐罪,││ │ │周顯道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90萬元之統│處拘役伍拾日,││ │ │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如易科罰金,以││ │ │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毒品快速檢│新臺幣壹仟元折││ │ │驗試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算壹日;減為貳││ │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拾伍日,如易科││ │ │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罰金,以新臺幣││ │ │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壹仟元折算壹日││ │ │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27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 ││ │ │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七: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2,7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涂志佶,供涂志佶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62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涂志佶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間,向涂志佶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162萬元之20%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 │一條第一款之填││ │ │藥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2,700 劑為捐贈標的,辦理│製不實罪,處有││ │ │捐贈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涂志佶並簽署「購買捐贈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易科罰金,以新││ │ │事宜,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涂志佶於95年11月23日依│臺幣壹仟元折算││ │ │美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162萬元,足額匯至黃瑞林指定之美 │壹日;減為有期││ │ │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黃│徒刑貳月,如易││ │ │瑞林返還發票面額即162萬之80%現金予涂志佶。嗣黃瑞林將美 │科罰金,以新臺││ │ │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62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 │幣壹仟元折算壹││ │ │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日。 ││ │ │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涂志佶,以幫助涂志佶持上開文件作│ ││ │ │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 ││ │ │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 ││ │ │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涂│涂志佶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涂志佶犯稅捐稽││ │志│檢驗試劑」2,7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162萬元之20%,竟以行使│徵法第四十一條││ │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1月23日,│之逃漏稅捐罪,││ │ │向黃瑞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162萬元 │處拘役伍拾玖日││ │ │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易科罰金,││ │ │、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以新臺幣壹仟元││ │ │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折算壹日;減為││ │ │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拘役貳拾玖日,││ │ │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如易科罰金,以││ │ │,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51萬9,41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算壹日。 ││ │ │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八: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5,0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李政翰,供李政翰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易科罰金,以新││ │ │300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 │臺幣壹仟元折算││ │ │給教育部,而幫助李政翰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壹日;減為有期││ │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徒刑貳月,如易││ │ │確性。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間,向李政翰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63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5,0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李政翰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肆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易科罰金,以新││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由李中明以美商信億公司於兆豐商銀城│臺幣壹仟元折算││ │ │東分行帳戶內之款項代墊,湊足如發票面額300萬後,再以李政 │壹日;減為有期││ │ │翰之名義匯款至美商信億公司公司在兆豐商銀城東分行帳戶內,│徒刑貳月,如易││ │ │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嗣周顯道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300萬 │科罰金,以新臺││ │ │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幣壹仟元折算壹││ │ │、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李│日。 ││ │ │政翰,以幫助李政翰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 │ │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 ││ │ │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 ││ │ │入。 │ │├─┼─┼────────────────────────────┼───────┤│三│李│李政翰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李政翰犯稅捐稽││ │政│檢驗試劑」5,0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63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翰│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95年10月13日、同│之逃漏稅捐罪,││ │ │年11月2日、6日、13日,向黃瑞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處有期徒刑叁月││ │ │高價不實面額為300萬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 │,如易科罰金,││ │ │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以銀元叁佰元即││ │ │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劑買賣合約書書等相關文件,│新臺幣玖佰元折││ │ │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算壹日;減為有││ │ │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期徒刑壹月又拾││ │ │,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伍日,如易科罰││ │ │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96萬5,62│金,以銀元叁佰││ │ │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 │元即新臺幣玖佰││ │ │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元折算壹日。 │└─┴─┴────────────────────────────┴───────┘附表九: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0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孫玉媛,供孫玉媛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易科罰金,以新││ │ │60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臺幣壹仟元折算││ │ │教育部,而幫助孫玉媛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壹日;減為有期││ │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徒刑貳月,如易││ │ │性。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w──────────┼───────┤│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孫玉媛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12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0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孫玉媛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肆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易科罰金,以新││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孫玉媛於95年12月25日依美商信億│臺幣壹仟元折算││ │ │公司開立發票面額60萬元,足額匯至黃瑞林指定之帳戶內,取得│壹日;減為有期││ │ │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黃瑞林返還現金48萬元予孫玉媛。嗣黃瑞│徒刑貳月,如易││ │ │林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6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科罰金,以新臺││ │ │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幣壹仟元折算壹││ │ │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孫玉媛,以幫助孫玉媛持上開文│日。 ││ │ │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 ││ │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 ││ │ │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孫│孫玉媛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孫玉媛犯稅捐稽││ │玉│檢驗試劑」1,0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60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媛│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25日,向黃瑞│之逃漏稅捐罪,││ │ │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12萬元之統一發│處拘役肆拾日,││ │ │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如易科罰金,以││ │ │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新臺幣壹仟元折││ │ │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算壹日;減為拘││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役貳拾日;如易││ │ │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科罰金,以新臺││ │ │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幣壹仟元折算壹││ │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18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日。 ││ │ │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十: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周顯道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周顯道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4,2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徐鴻欽,供徐鴻欽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252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徐鴻欽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周│周顯道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周顯道共同犯商││ │顯│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徐鴻欽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道│買金額為63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4,2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徐鴻欽並簽署「購買毒品快速檢驗試│期徒刑叁月,如││ │ │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周顯道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作不│易科罰金,以新││ │ │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徐鴻欽於95年12月20日依美商信億公司│臺幣壹仟元折算││ │ │開立發票面額252萬元,足額匯至周顯道指定之美商信億公司所 │壹日;減為有期││ │ │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周顯道返還發票│徒刑壹月又拾伍││ │ │面額現金189萬元予徐鴻欽。嗣周顯道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 │日,如易科罰金││ │ │為252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 │,以新臺幣壹仟││ │ │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元折算壹日。 ││ │ │予徐鴻欽,以幫助徐鴻欽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 ││ │ │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 ││ │ │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 ││ │ │之收入。 │ │├─┼─┼────────────────────────────┼───────┤│三│徐│徐鴻欽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徐鴻欽犯稅捐稽││ │鴻│檢驗試劑」4,2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63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欽│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20日,向周顯│之逃漏稅捐罪,││ │ │道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252萬元之統一 │處拘役伍拾玖日││ │ │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如易科罰金,││ │ │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以新臺幣壹仟元││ │ │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折算壹日;減為││ │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拘役貳拾玖日,││ │ │95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 │如易科罰金,以││ │ │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新臺幣壹仟元折││ │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83萬1,87 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算壹日。 ││ │ │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十一: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2,5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張如佩,供張如佩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50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張如佩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張如佩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35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2,5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張如佩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肆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易科罰金,以新││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由李中明以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帳戶│臺幣壹仟元折算││ │ │內款項代墊,湊足如發票面額150萬後,再以張如佩之名義匯款 │壹日;減為有期││ │ │至美商信億公司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徒刑貳月,如易││ │ │嗣黃瑞林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5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 │科罰金,以新臺││ │ │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幣壹仟元折算壹││ │ │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張如佩,以幫助張如佩持上│日。 ││ │ │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 ││ │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 ││ │ │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張│張如佩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張如佩犯稅捐稽││ │如│檢驗試劑」2,5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35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佩│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21日,向黃瑞│之逃漏稅捐罪,││ │ │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150萬元之統一 │處拘役伍拾玖日││ │ │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如易科罰金,││ │ │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以新臺幣壹仟元││ │ │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折算壹日;減為││ │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拘役貳拾玖日,││ │ │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如易科罰金,以││ │ │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新臺幣壹仟元折││ │ │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46萬7,62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 │算壹日。 ││ │ │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十二: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9,35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許惠娟,供許惠娟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561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許惠娟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至12月間,向許惠娟招攬以│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實際購買金額為140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 │一條第一款之填││ │ │藥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9,35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 │製不實罪,處有││ │ │捐贈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許惠娟並簽署「購買捐贈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易科罰金,以新││ │ │事宜,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由李中明以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臺幣壹仟元折算││ │ │設之銀行帳戶內款項代墊,湊足如發票面額561萬後,再以許惠 │壹日;減為有期││ │ │娟之名義匯款至美商信億公司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徒刑貳月,如易││ │ │額付款證明。嗣黃瑞林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561 萬元之不│科罰金,以新臺││ │ │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幣壹仟元折算壹││ │ │快速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許惠娟,以幫│日。 ││ │ │助許惠娟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 │ │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 │ │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許│許惠娟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許惠娟犯稅捐稽││ │惠│檢驗試劑」9,35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14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娟│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95年10月31日、同│之逃漏稅捐罪,││ │ │年11月2日、15日、22日、同年12月8日,向黃瑞林購買取得由美│處拘役肆拾日,││ │ │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561萬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 │如易科罰金,以││ │ │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新臺幣壹仟元折││ │ │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算壹日;減為拘││ │ │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役貳拾日,如易││ │ │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科罰金,以新臺││ │ │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幣壹仟元折算壹││ │ │,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日。 ││ │ │稅稅額17萬6,99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 │ ││ │ │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十三: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9,4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陳廷家,供陳廷家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564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陳廷家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11月間,向陳廷家招攬以實│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際購買金額為141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 │一條第一款之填││ │ │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9,4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 │製不實罪,處有││ │ │贈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陳廷家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期徒刑肆月,如││ │ │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易科罰金,以新││ │ │宜,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陳廷家分別於95 年10月19 │臺幣壹仟元折算││ │ │日、同年11月2日依美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564萬元,足額匯│壹日;減為有期││ │ │至黃瑞林指定之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徒刑貳月,如易││ │ │款證明後,再由黃瑞林返還現金423萬元予陳廷家嗣黃瑞林將美 │科罰金,以新臺││ │ │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564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 │幣壹仟元折算壹││ │ │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日。 ││ │ │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陳廷家,以幫助陳廷家持上開文件作│ ││ │ │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 ││ │ │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 ││ │ │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陳│陳廷家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陳廷家犯稅捐稽││ │廷│檢驗試劑」9,4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141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徵法第四十一條││ │家│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0月、11月間,向│之逃漏稅捐罪,││ │ │黃瑞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564萬元之 │處拘役伍拾玖日││ │ │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易科罰金,││ │ │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以新臺幣壹仟元││ │ │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折算壹日;減為││ │ │9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 │拘役貳拾玖日,││ │ │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如易科罰金,以││ │ │,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新臺幣壹仟元折││ │ │其95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190萬7,49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算壹日。 ││ │ │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附表十四: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萬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陳政隆,供陳政隆取得 │製不實罪,處有││ │ │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期徒刑肆月,如││ │ │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600萬 │易科罰金,以新││ │ │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育│臺幣壹仟元折算││ │ │部,而幫助陳政隆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於│壹日;減為有期││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陳政隆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132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 │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萬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贈 │製不實罪,處有││ │ │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陳政隆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驗│期徒刑肆月,如││ │ │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作│易科罰金,以新││ │ │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陳廷家分別於95年12月21日、27日、│臺幣壹仟元折算││ │ │29日依美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600萬元,足額匯至黃瑞林指 │壹日;減為有期││ │ │定之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徒刑貳月,如易││ │ │再由黃瑞林返還現金468萬元予陳政隆。嗣黃瑞林將美商信億公 │科罰金,以新臺││ │ │司開立面額為60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 │幣壹仟元折算壹││ │ │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日。 ││ │ │件,一併交予陳政隆,以幫助陳政隆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 年 │ ││ │ │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 │ │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 ││ │ │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陳│陳政隆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陳政隆犯稅捐稽││ │政│檢驗試劑」1萬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132萬,竟以行使業務上登載│徵法第四十一條││ │隆│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21日、27日、29│之逃漏稅捐罪,││ │ │日,向黃瑞林、李中明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處拘役伍拾玖日││ │ │額為600萬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 │,如易科罰金,││ │ │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以新臺幣壹仟元││ │ │、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推廣公益委託同意書等相關文件,│折算壹日;減為││ │ │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拘役貳拾玖日,││ │ │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如易科罰金,以││ │ │,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新臺幣壹仟元折││ │ │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144萬6,9│算壹日。 ││ │ │6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 ││ │ │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十五: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周顯道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周顯道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2,5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傅秀月,供傅秀月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50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傅秀月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周│周顯道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周顯道共同犯商││ │顯│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傅秀月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道│買金額為40萬5,000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 │一條第一款之填││ │ │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2,5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 │製不實罪,處有││ │ │贈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傅秀月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期徒刑叁月,如││ │ │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周顯道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易科罰金,以新││ │ │宜,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傅秀月於95年12 月7日依美│臺幣壹仟元折算││ │ │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150萬元,足額匯至周顯道指定之美商 │壹日;減為有期││ │ │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周顯│徒刑壹月又拾伍││ │ │道返還發票面額現金80餘萬元予傅秀月。嗣周顯道將美商信億公│日,如易科罰金││ │ │司開立面額為15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 │,以新臺幣壹仟││ │ │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元折算壹日。 ││ │ │關文件,一併交予傅秀月,以幫助傅秀月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 ││ │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 │ │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 ││ │ │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傅│傅秀月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傅秀月犯稅捐稽││ │秀│檢驗試劑」2,5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40萬5,000元,竟以行使業│徵法第四十一條││ │月│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7日,向 │之逃漏稅捐罪,││ │ │周顯道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150萬元之 │處拘役伍拾玖日││ │ │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易科罰金,││ │ │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以銀元叁佰元即││ │ │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新臺幣玖佰元折││ │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算壹日;減為拘││ │ │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役貳拾玖日,如││ │ │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易科罰金,以銀││ │ │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6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元叁佰元即新臺││ │ │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日。 │└─┴─┴────────────────────────────┴───────┘附表十六: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周顯道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周顯道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2,5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彭寶展,供彭寶展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50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彭寶展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周│周顯道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周顯道共同犯商││ │顯│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間,向彭寶展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道│買金額為40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2,5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彭寶展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叁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周顯道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易科罰金,以新││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彭寶展於95年10 月25日依美商信 │臺幣壹仟元折算││ │ │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150萬元,足額匯至周顯道指定之帳戶內, │壹日;減為有期││ │ │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周顯道返還發票面額現金110萬元予 │徒刑壹月又拾伍││ │ │彭寶展。嗣周顯道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50 萬元之不實發│日,如易科罰金││ │ │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以新臺幣壹仟││ │ │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彭寶展,以幫助彭│元折算壹日。 ││ │ │寶展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 │ │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 ││ │ │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彭│彭寶展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彭寶展犯稅捐稽││ │寶│檢驗試劑」2,5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40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展│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0月25日,向周顯│之逃漏稅捐罪,││ │ │道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150萬元之統一 │處拘役伍拾日,││ │ │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如易科罰金,以││ │ │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銀元叁佰元即新││ │ │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臺幣玖佰元折算││ │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壹日;減為拘役││ │ │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貳拾伍日,如易││ │ │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科罰金,以銀元││ │ │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42萬0,35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 │叁佰元即新臺幣││ │ │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十七: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孫迺先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孫迺先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668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程雲生,供程雲生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252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程雲生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孫│孫迺先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孫迺先共同犯商││ │迺│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程雲生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先│買金額為約30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668 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製不實罪,處拘││ │ │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程雲生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役叁拾日,如易││ │ │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孫迺先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科罰金,以新臺││ │ │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程雲生分別於95年12月18日、19│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依美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100萬0,800元,足額匯至孫迺先│日;減為拘役拾││ │ │指定之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伍日,如易科罰││ │ │,再由孫迺先返還發票面額現金約70萬元予程雲生。嗣孫迺先將│金,以新臺幣壹││ │ │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00萬0,800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仟元折算壹日。││ │ │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劑買賣│ ││ │ │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程雲生,以幫助程雲生持上開文件│ ││ │ │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 ││ │ │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 ││ │ │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程│程雲生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程雲生犯稅捐稽││ │雲│檢驗試劑」1,668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約30萬元,竟以行使業務 │徵法第四十一條││ │生│上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18日、同年│之逃漏稅捐罪,││ │ │月19日,向孫迺先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處拘役肆拾日,││ │ │100萬0,800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如易科罰金,以││ │ │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新臺幣壹仟元折││ │ │、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算壹日;減為拘││ │ │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役貳拾日,如易││ │ │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科罰金,以新臺││ │ │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幣壹仟元折算壹││ │ │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29萬3,048元,足以 │日。 ││ │ │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 ││ │ │徵之收入。 │ │└─┴─┴────────────────────────────┴───────┘附表十八: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其與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一條第一款之填││ │ │驗試劑」5,0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黃志明,供黃志 │製不實罪,處有││ │ │明取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期徒刑肆月,如││ │ │速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易科罰金,以新││ │ │30 0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臺幣壹仟元折算││ │ │給教育部,而幫助黃志明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壹日;減為有期││ │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徒刑貳月,如易││ │ │確性。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間,向黃志明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63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5,0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黃志明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肆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李中明、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易科罰金,以新││ │ │事宜,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黃志明於95年11月29日依│臺幣壹仟元折算││ │ │美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300萬元,足額匯至李中明指定之美 │壹日;減為有期││ │ │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李│徒刑貳月,如易││ │ │中明返還現金237萬元予黃志明。嗣李中明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 │科罰金,以新臺││ │ │面額為30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 │幣壹仟元折算壹││ │ │、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日。 ││ │ │併交予黃志明,以幫助黃志明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 ││ │ │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 ││ │ │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 ││ │ │課徵之收入。 │ │├─┼─┼────────────────────────────┼───────┤│三│黃│黃志明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黃志明犯稅捐稽││ │志│檢驗試劑」5,0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63萬元,竟行使業務上登 │徵法第四十一條││ │明│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1月29日,向李中│之逃漏稅捐罪,││ │ │明、黃瑞林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300萬元 │處拘役伍拾玖日││ │ │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易科罰金,││ │ │、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捐贈毒│以新臺幣壹仟元││ │ │品快速檢驗試劑推廣公益委託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折算壹日;減為││ │ │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拘役貳拾玖日,││ │ │,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如易科罰金,以││ │ │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新臺幣壹仟元折││ │ │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99萬3,467元,足以生 │算壹日。 ││ │ │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 ││ │ │之收入。 │ │└─┴─┴────────────────────────────┴───────┘附表十九: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周顯道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沈大鈞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3,4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董家昌,供董家昌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204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董家昌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沈│沈大鈞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沈大鈞共同犯商││ │大│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董家昌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鈞│買金額約50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3,4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拘││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董家昌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役伍拾日,如易││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沈大鈞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科罰金,以新臺││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董家昌於95年12月22日依美商信億│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司開立發票面額204萬元,足額匯至沈大鈞指定之美商信億公 │日;減為拘役貳││ │ │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沈大鈞當場│拾伍日,如易科││ │ │返還發票面額現金150萬元予董家昌。嗣沈大鈞將美商信億公司 │罰金,以新臺幣││ │ │開立面額為204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 │壹仟元折算壹日││ │ │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 ││ │ │文件,一併交予董家昌,以幫助董家昌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 ││ │ │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 │ │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 ││ │ │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董│董家昌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董家昌犯稅捐稽││ │家│檢驗試劑」3,4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約50萬元,竟以行使業務 │徵法第四十一條││ │昌│上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22日,向沈│之逃漏稅捐罪,││ │ │大鈞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204萬元之統 │處拘役伍拾玖日││ │ │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如易科罰金,││ │ │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以新臺幣壹仟元││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折算壹日;減為││ │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拘役貳拾玖日,││ │ │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如易科罰金,以││ │ │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新臺幣壹仟元折││ │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58萬2,67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算壹日。 ││ │ │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二十: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2,5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廖振瑜,供廖振瑜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600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廖振瑜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廖振瑜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30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2,5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廖振瑜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肆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易科罰金,以新││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廖振瑜分別於95 年12月14日、同 │臺幣壹仟元折算││ │ │年月15日依美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150萬元,足額匯至黃瑞 │壹日;減為有期││ │ │林指定之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徒刑貳月,如易││ │ │後,再由黃瑞林返還現金120萬元予廖振瑜。嗣黃瑞林將美商信 │科罰金,以新臺││ │ │億公司開立面額為60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 │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日。 ││ │ │關文件,一併交予廖振瑜,以幫助廖振瑜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 ││ │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 │ │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 ││ │ │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廖│廖振瑜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廖振瑜犯稅捐稽││ │振│檢驗試劑」2,5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30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瑜│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14日、15日,│之逃漏稅捐罪,││ │ │向黃瑞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150萬元 │處拘役伍拾日,││ │ │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易科罰金,以││ │ │、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新臺幣壹仟元折││ │ │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算壹日,減為拘││ │ │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役貳拾伍日,如││ │ │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易科罰金,以新││ │ │,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臺幣壹仟元折算││ │ │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36萬7,51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壹日。 ││ │ │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二一: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7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潘宇琴,供潘宇琴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02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潘宇琴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潘宇琴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30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7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潘宇琴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肆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易科罰金,以新││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潘宇琴於95年12月13日依美商信億│臺幣壹仟元折算││ │ │公司開立發票面額102萬元,足額匯至黃瑞林指定之美商信億公 │壹日;減為有期││ │ │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黃瑞林返還│徒刑貳月,如易││ │ │現金72萬元予潘宇琴。嗣黃瑞林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02 │科罰金,以新臺││ │ │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幣壹仟元折算壹││ │ │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潘宇│日。 ││ │ │琴,以幫助潘宇琴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 ││ │ │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 ││ │ │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三│潘│潘宇琴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潘宇琴犯稅捐稽││ │宇│檢驗試劑」1,7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30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琴│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13日,向黃瑞│之逃漏稅捐罪,││ │ │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102萬元之統一 │處拘役肆拾日,││ │ │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如易科罰金,以││ │ │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新臺幣壹仟元折││ │ │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算壹日;減為拘││ │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役貳拾日,如易││ │ │95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 │科罰金,以新臺││ │ │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幣壹仟元折算壹││ │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20萬4,95 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日。 ││ │ │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二二: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7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蔡美玲,供蔡美玲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02 │易科罰金,以新││ │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蔡美玲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9、10月間,向蔡美玲招攬以實 │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際購買金額約為22、23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一條第一款之填││ │ │醫藥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700劑為捐贈標的,辦 │製不實罪,處有││ │ │理捐贈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蔡美玲並簽署「購買捐贈│期徒刑肆月,如││ │ │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易科罰金,以新││ │ │贈事宜,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蔡美玲於95年12月15日│臺幣壹仟元折算││ │ │依美商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102萬元,足額匯至黃瑞林指定之 │壹日;減為有期││ │ │美商信億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徒刑貳月,如易││ │ │黃瑞林返還現金80餘萬元予蔡美玲。嗣黃瑞林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科罰金,以新臺││ │ │立面額為102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 │幣壹仟元折算壹││ │ │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日。 ││ │ │件,一併交予蔡美玲,以幫助蔡美玲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 ││ │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 ││ │ │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 ││ │ │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蔡│蔡美玲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蔡美玲犯稅捐稽││ │美│檢驗試劑」1,7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約22、23萬元,竟以行使 │徵法第四十一條││ │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15日,│之逃漏稅捐罪,││ │ │向黃瑞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102萬元 │處拘役肆拾日,││ │ │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易科罰金,以││ │ │、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新臺幣壹仟元折││ │ │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算壹日;減為拘││ │ │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役貳拾日,如易││ │ │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科罰金,以新臺││ │ │,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40萬8,0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日。 ││ │ │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二三: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2,5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賴愉涵,供賴愉涵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易科罰金,以新││ │ │150 萬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試劑」給教│臺幣壹仟元折算││ │ │育部,而幫助賴愉涵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壹日;減為有期││ │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9月、10月間,向賴愉涵招攬以 │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實際購買金額為150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 │一條第一款之填││ │ │藥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2,5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 │製不實罪,處有││ │ │捐贈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賴愉涵並簽署「購買捐贈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快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易科罰金,以新││ │ │事宜,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賴愉涵先於95年9月29日 │臺幣壹仟元折算││ │ │匯款28萬5,000元至黃瑞林之生物科技公司帳戶內,再由黃瑞林 │壹日;減為有期││ │ │補足50萬元,並以賴愉涵之名義匯至美商信億公司於兆豐商銀城│徒刑貳月,如易││ │ │東分行帳戶內,復於同年10月26日賴愉涵又支付現金9萬元予黃 │科罰金,以新臺││ │ │瑞林,再由黃瑞林補足100萬元,以賴愉涵之名義匯至美商信義 │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以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嗣黃瑞林將美│日。 ││ │ │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50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 │ ││ │ │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 ││ │ │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賴愉涵,以幫助賴愉涵持上開文件作為申│ ││ │ │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 ││ │ │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 ││ │ │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三│賴│賴愉涵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賴愉涵犯稅捐稽││ │愉│檢驗試劑」2,5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37萬5,000元,竟以行使業│徵法第四十一條││ │涵│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9月29日、同 │之逃漏稅捐罪,││ │ │年10月26日,向黃瑞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處拘役肆拾日,││ │ │額為150萬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 │如易科罰金,以││ │ │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新臺幣壹仟元折││ │ │、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推廣公益委託同意書等相關文件,│算壹日;減為拘││ │ │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役貳拾日,如易││ │ │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科罰金,以新臺││ │ │,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幣壹仟元折算壹││ │ │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40萬5,25│日。 ││ │ │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 │ ││ │ │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二四: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與黃瑞林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證之犯意聯絡,經由黃瑞林招攬介紹,將前揭「毒品快速檢驗試│一條第一款之填││ │ │劑」1,000劑賣給有意辦理捐贈抵稅之客戶謝宜璋,供謝宜璋取 │製不實罪,處有││ │ │得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期徒刑肆月,如││ │ │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及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60萬│易科罰金,以新││ │ │元之不實之發票等文件,持以辦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給教育│臺幣壹仟元折算││ │ │部,而幫助謝宜璋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以生損害於│壹日;減為有期││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二│黃│黃瑞林與商業負責人李中明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黃瑞林共同犯商││ │瑞│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向謝宜璋招攬以實際購│業會計法第七十││ │林│買金額為12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公司生│一條第一款之填││ │ │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1,0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給受 │製不實罪,處有││ │ │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謝宜璋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期徒刑肆月,如││ │ │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黃瑞林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製│易科罰金,以新││ │ │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謝宜璋於95年12 月25日依美商信 │臺幣壹仟元折算││ │ │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60萬元,足額匯至黃瑞林指定之美商信億公│壹日;減為有期││ │ │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內,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黃瑞林返還│徒刑貳月,如易││ │ │現金48萬元予潘宇琴。嗣黃瑞林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102 │科罰金,以新臺││ │ │萬元之不實發票、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幣壹仟元折算壹││ │ │函、購買快速毒品試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謝宜│日。 ││ │ │璋,以幫助謝宜璋持上開文件作為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 ││ │ │列舉扣除額,以逃漏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 ││ │ │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 │。 │ │├─┼─┼────────────────────────────┼───────┤│三│謝│謝宜璋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謝宜璋犯稅捐稽││ │宜│檢驗試劑」1,0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12萬元,竟以行使業務上 │徵法第四十一條││ │璋│登載不實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2月25日,向黃瑞│之逃漏稅捐罪,││ │ │林購買取得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實面額為60萬元之統一發│處拘役肆拾日,││ │ │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如易科罰金,以││ │ │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檢驗試│銀元叁佰元即新││ │ │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臺幣玖佰元折算││ │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壹日;減為拘役││ │ │95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 │貳拾日,如易科││ │ │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罰金,以銀元叁││ │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18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佰元即新臺幣玖││ │ │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二五:

┌─┬─┬────────────────────────────┬───────┐│編│被│ 犯罪經過及所生結果 │ 主文罪名 ││號│告│ │ 及宣告刑 │├─┼─┼────────────────────────────┼───────┤│一│李│李中明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李中明共同犯商││ │中│負責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業會計法第七十││ │明│絡,於95年12月間,向浩亨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吳朝龍招攬以│一條第一款之填││ │ │實際購買金額為6萬元之價格向美商信億公司購買臺灣醣聯醫藥 │製不實罪,處有││ │ │公司生產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500劑為捐贈標的,辦理捐贈 │期徒刑肆月,如││ │ │給受贈政府單位之教育部使用,吳朝龍並簽署「購買捐贈毒品快│易科罰金,以新││ │ │速檢驗試紙劑買賣合約書」以委託李中明代為辦理本件捐贈事宜│臺幣壹仟元折算││ │ │,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證明,並由吳朝龍於95年12月25日依美商│壹日;減為有期││ │ │信億公司開立發票面額60萬元,足額匯至李中明指定之帳戶內,│徒刑貳月,如易││ │ │取得足額付款證明後,再由李中明返還現金24萬元予吳朝龍。嗣│科罰金,以新臺││ │ │李中明將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面額為28萬5,714元之不實發票、立 │幣壹仟元折算壹││ │ │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書函、購買快速毒品試│日。 ││ │ │紙劑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一併交予吳朝龍,以幫助吳朝龍持│ ││ │ │上開文件作為申報浩亨企業有限公司95年度營業所得稅之列舉扣│ ││ │ │除額,以逃漏95年度營業所得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 ││ │ │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二│吳│吳朝龍為浩亨企業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竟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吳朝龍犯稅捐稽││ │朝│文書、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其辦理95年度捐贈予政府單位│徵法第四十一條││ │龍│為教育部之「毒品快速檢驗試劑」500劑之實際購買金額僅6萬元│之逃漏稅捐罪,││ │ │,於95年12月20日,向李中明購買取由美商信億公司開立高價不│處拘役貳拾日,││ │ │實面額為28萬5,714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屬於業 │如易科罰金,以││ │ │務上作成之文書)、立法委員柯俊雄國會辦公室申請函、教育部│新臺幣壹仟元折││ │ │書函、購買捐贈毒品快速檢驗試劑推廣公益委託同意書等相關文│算壹日;減為拘││ │ │件,將高價不實發票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役拾日,如易科││ │ │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並將上開資料附於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罰金,以新臺幣││ │ │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壹仟元折算壹日││ │ │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其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7萬1│。 ││ │ │,42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 ││ │ │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附表二六:

┌─┬─┬───────────────────────┬────┬───────┐│編│被│ 犯 罪 經 過 │委託辦理│ 主文罪名 ││號│告│ │捐贈管道│ 及宣告刑 │├─┼─┼───────────────────────┼────┼───────┤│一│吳│於94年11月間,明知其實際上購買植栽2,500株捐助 │黃瑞林 │吳淑華犯稅捐稽││ │淑│臺北縣平溪鄉公所植栽之出資僅33萬元,竟以150萬 │ │徵法第四十一條││ │華│元之帳面捐贈金額,向黃瑞林購買平溪鄉公所捐贈植│ │之逃漏稅捐罪,││ │ │栽感謝函之方式,將不實之「植裁種植照片」及「平│ │處拘役伍拾日,││ │ │溪鄉公所感謝函」等不實文件,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 │如易科罰金,以││ │ │得稅申報書中,並將上開不實之帳面捐贈金額登載於│ │銀元叁佰元即新││ │ │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 │臺幣玖佰元折算││ │ │之詐術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將上開資料附│ │壹日;減為拘役││ │ │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 │貳拾伍日,如易││ │ │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 │科罰金,以銀元││ │ │統一發票,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33萬3,61│ │叁佰元即新臺幣││ │ │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 │├─┼─┼───────────────────────┼────┼───────┤│二│李│於94年10月間,明知其實際上購買植栽8,335株捐助 │黃瑞林 │李政翰犯稅捐稽││ │政│臺北縣平溪鄉公所植栽之出資僅100萬元,竟以500萬│ │徵法第四十一條││ │翰│元之帳面捐贈金額,向黃瑞林購買平溪鄉公所捐贈植│ │之逃漏稅捐罪,││ │ │栽感謝函之方式,將不實之「植裁種植照片」及「平│ │處有期徒刑叁月││ │ │溪鄉公所感謝函」等不實文件,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 │,如易科罰金,││ │ │得稅申報書中,並將上開不實之帳面捐贈金額登載於│ │以銀元叁佰元即││ │ │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 │新臺幣玖佰元折││ │ │之詐術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將上開資料附│ │算日;減為有期││ │ │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 │徒刑壹月又拾伍││ │ │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 │日,如易科罰金││ │ │統一發票,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52萬9,75│ │,以銀元叁佰元││ │ │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 │ │即新臺幣玖佰元││ │ │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折算壹日。 │├─┼─┼───────────────────────┼────┼───────┤│三│傅│於94年12月間,明知其實際上購買植栽3,350株捐助 │周顯道 │傅秀月犯稅捐稽││ │秀│臺北縣平溪鄉公所植栽之出資僅50萬,竟以201萬元 │ │徵法第四十一條││ │月│之帳面捐贈金額,向周顯道購買平溪鄉公所捐贈植栽│ │之逃漏稅捐罪,││ │ │感謝函之方式,將不實之「植裁種植照片」及「平溪│ │處拘役伍拾玖日││ │ │鄉公所感謝函」等不實文件,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 │,如易科罰金,││ │ │稅申報書中,並將上開不實之帳面捐贈金額登載於94│ │以銀元叁佰元即││ │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之│ │新臺幣玖佰元折││ │ │詐術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將上開資料附於│ │算壹日,減為拘││ │ │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除│ │役貳拾玖日,如││ │ │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實之統│ │易科罰金,以銀││ │ │一發票,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75萬5,053 │ │元叁佰元即新臺││ │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 │幣玖佰元折算壹││ │ │,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日。 │├─┼─┼───────────────────────┼────┼───────┤│四│彭│於94年12月間,明知其實際上購買植栽2,450株捐助 │周顯道 │彭寶展犯稅捐稽││ │寶│臺北縣平溪鄉公所植栽之出資僅50至60萬元,竟以14│ │徵法第四十一條││ │展│6萬元之帳面捐贈金額,向周顯道購買平溪鄉公所捐 │ │之逃漏稅捐罪,││ │ │贈植栽感謝函之方式,將不實之「植裁種植照片」及│ │處拘役伍拾日,││ │ │「平溪鄉公所感謝函」等不實文件,附於其94年度綜│ │如易科罰金,以││ │ │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並將上開不實之帳面捐贈金額登│ │銀元叁佰元即新││ │ │載於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 │臺幣玖佰元折算││ │ │除額之詐術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將上開資│ │壹日;減為拘役││ │ │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 │貳拾伍日,如易││ │ │舉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容不│ │科罰金,以銀元││ │ │實之統一發票,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21萬│ │叁佰元即新臺幣││ │ │8,24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 │├─┼─┼───────────────────────┼────┼───────┤│五│謝│於94年11月至12月間,明知其實際上購買植栽5,500 │黃瑞林 │謝宜璋犯稅捐稽││ │宜│株捐助臺北縣平溪鄉公所植栽之出資僅72萬元,竟以│ │徵法第四十一條││ │璋│330 萬元之帳面捐贈金額,向黃瑞林購買平溪鄉公所│ │之逃漏稅捐罪,││ │ │捐贈植栽感謝函之方式,將不實之「植裁種植照片」│ │處拘役肆拾日,││ │ │及「平溪鄉公所感謝函」等不實文件,附於其94年度│ │如易科罰金,以││ │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並將上開不實之帳面捐贈金額│ │銀元叁佰元即新││ │ │登載於94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 │臺幣玖佰元折算││ │ │除額之詐術逃漏94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將上開資料│ │壹日;減為拘役││ │ │附於其94年度綜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之列舉扣│ │貳拾日,如易科││ │ │除額,向國稅得局申報所得稅,以行使上開內不實之│ │罰金,以銀元叁││ │ │統一發票,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60萬2,33│ │佰元即新臺幣玖││ │ │1元,足以生損合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之正確 │ │佰元折算壹日。││ │ │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 │ │└─┴─┴───────────────────────┴────┴───────┘

裁判日期:201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