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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審訴緝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4年12月31日期滿釋放。另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5年7月3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分別於97年10月18日凌晨3 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及於97年10月17日下午3 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沙坑村1 鄰3 號自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10月18日凌晨1 時

50 分 許,在苗栗縣西湖鄉苗28線0.6 公里處路旁因另案通緝經警逮捕,遂向警坦承前情。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9年4月2日因呼吸衰竭死亡,此有被告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表各1 份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馮俊郎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裁判日期:201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