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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壬○○被 告 辛○○被 告 癸○○共 同選任辯護人 耿淑穎律師

王彩又律師張淑美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癸○○、壬○○、辛○○3 人為姊弟,渠等與戊○之子乙○○、乙○○之婿庚○○、乙○○之子丙○○等人有借款糾紛。癸○○、壬○○為要求乙○○等人清償債務,遂與乙○○於民國98年1月7日下午5 時許,一同前往戊○位於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2 鄰中崙28號住處,要求戊○簽立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本票作為渠等債權之擔保,惟為戊○所拒絕。

癸○○、壬○○因尚未達其目的,遂又前往乙○○位於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2 鄰中崙29之20號之住處與乙○○、戊○等人續談,因乙○○等人仍無法提出債務之擔保,癸○○與壬○○竟基於共同恐嚇危害安全之主觀犯意,於當日下午6 時許,由癸○○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辛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請辛○○購買農藥攜至乙○○住處,辛○○即基於與癸○○、壬○○共同恐嚇危害安全之主觀犯意,攜帶具有毒性或高腐蝕性之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數罐及免洗杯數個至乙○○住處,由辛○○將該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倒入3至6個免洗杯內,並置放於乙○○住處客廳之桌上(恐嚇舉動),癸○○並向在場之戊○、乙○○、丙○○、丁○○、庚○○、黃政凱等人稱「今天債務再不處理,就喝農藥死一死」等語(恐嚇言語),以此種欲加害戊○等人生命、身體法益之舉動及言詞,致戊○等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戊○等人之安全。

二、案經戊○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庚○○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固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同意此部份之證據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撤回前開同意;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即警員黃義銘所作之偵查報告亦屬傳聞證據,惟經被告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檢察官亦知此偵查報告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癸○○、壬○○、辛○○等3 人矢口否認有攜帶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並倒入免洗杯中,以及向證人即告訴人戊○及其家人嚇稱「今天債務再不處理,就喝農藥死一死」等語,被告癸○○、壬○○均辯稱渠等並未打電話請被告辛○○攜帶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至現場,亦未將該液體倒入免洗杯及出言恐嚇云云;被告辛○○則辯稱伊僅係至證人乙○○住處關心伊兄姊即被告癸○○、壬○○處理債務之情形,伊僅再證人乙○○住處門外看屋內情況,並未進入屋內云云。惟查:

(一)被告癸○○、壬○○於98年1月7日下午6 時許在證人乙○○住處要求證人乙○○、戊○等人償還債務,並由被告癸○○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辛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請被告辛○○攜帶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至證人乙○○住處,並由被告辛○○將所攜往之上開不明液體倒入3至6個免洗杯中,放置於證人乙○○住處客廳之桌上,被告癸○○並向在場之證人戊○、乙○○、丙○○、丁○○、庚○○、黃政凱等人稱「今天債務再不處理,就喝農藥死一死」乙節,業據證人乙○○、丁○○、丙○○、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第81頁至第82頁、第125 頁至同頁反面),亦據證人庚○○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第117 頁)。另證人即到場協調之議員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到乙○○住處時是否看到被告三人?)是,三人。(問:你到乙○○住處時有無看到乙○○客廳桌上擺放杯子?)是清理廁所的硫酸,杯子是後來拿出來的。(問:你到乙○○住處時,桌上是否就已經擺了清理廁所的硫酸?)時間很久了,是小的(辛○○)拿出來的。(問:你目睹辛○○從何處拿出該物品?)他手上拿著紙裝的手提袋。(問:辛○○手提袋內裝有何種物品?)類似硫酸的物品。(問:一共有幾瓶?)好幾瓶,我忘了。(問:誰拿出杯子?)忘了。(拿出杯子後,杯子有無倒入何種物品?)戴家二兄弟倒出來,戴家二兄弟說要死一起死,我忘記是誰講的。(問:戴家二兄弟倒出來,是從類似硫酸的瓶子裡倒出東西?)是。(問:倒出來後放在何處?)桌面上。(問:請說明「戴家二兄弟說要死一起死,我忘記是誰」具體內容?)戴家二兄弟說要死一起死,因為他們家有債主要討債,連他們的砂石場也關閉,他們不敢回家。他們坐在一起,我忘記是誰說的。(問:戴家二兄弟說要死一起死之前,是否聽到「今天債務再不處理」這句話?)好像有聽到今天一定要處理債務,一開始很大聲很亂,後來我了解確實是債務糾紛。‧‧‧(問:當天你到現場時,是否被告三人有的在外面,有的在裡面,有的在客廳裡?)癸○○坐在最裡面,他有跟我講一些不客氣的話,二兄弟是在進屋的左邊。(問:辛○○當時人在屋內或屋外?)被告三人應該都是在裡面。(問:戴家二兄弟說要死一起死,因為他們家有債主要討債,連他們的砂石場也關閉,他們不敢回家,當時是幾個人講這些話?)一個人講。‧‧‧(問:這個人的對話對象是誰?)戊○,包括他的兒子、孫女婿、孫女。(問:在場人有哪些?)戊○、乙○○及戊○的孫女婿、孫女、孫子。戊○的女兒住在隔壁,我看到被告道出硫酸,我叫戊○跑出屋外趕快報警,戊○就到隔壁他女人那裡打電話報警。(問:如何知道桌上的是硫酸?)我家裡有洗廁所的硫酸,是類似的。(問:當場有無聞到刺鼻難聞的味道?(我沒聞到,我沒很靠近,其實那東西看了真的很怕,他們很激動,被噴到會受傷。(問:家裡洗廁所的不是硫酸,應該是鹽酸?)閩南語就是「硫酸」(台語),我不知道真正的化學名稱。(問:有無親眼看到辛○○從他的手提袋裡拿出硫酸?)有,我有親眼看到他們拿出類似硫酸的東西,也是他們倒的。(問:誰從何處拿出類似硫酸的東西?)戴家二兄弟其中一人從手提袋內拿出來的,當時很亂,我忘記是誰拿出來的,有時候會怕」(見本院卷第92頁至第94頁反面)等語;又,證人即到場處理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豐分駐所員警黃義銘除出具偵查報告1份說明其到場處理之情形(見上開4299號偵卷第51頁),並到庭證稱:「(問:98年1月7日晚上是否曾到乙○○住處?)不知道那是誰的住處,我是有到中崙20幾號,詳細地址不記得。(當時接獲何種訊息至中崙?)值班無線電通知。(問:有無進入該屋內?)有,我們到達時,甲○○、被告三人還有不知道誰在屋內。(問:你進入屋內時,有無看到在庭被告三人?)我印象中對壬○○、癸○○比較印象深刻,辛○○好像有看到,印象不是很深刻。(問:你進入屋內時,有無看到該屋桌上有紙杯?)有,三個紙杯。(問:你是否看到桌上三個紙杯內裝滿何種物品?)不知道何種物品,類似白色的液體,不知道那是什麼液體,眼睛目視而已,沒有拿起來聞味道。(問:你以眼睛目視,紙杯所裝是否白開水?)不是,乳白色液體。現場住家說那是農藥,我沒看到農藥罐,只看到三個紙杯。(有無請人將三個紙杯收起來?)有,一開始沒有收,事後才請屋內的人幫忙拿去廁所倒掉。(問:為何如此慎重請人拿到廁所倒掉?)我一進去時,有聽到類似農藥、硫酸,癸○○情緒很激動,我們警力只有兩名,屋內至少有六、七人。(問:你看到癸○○情緒很激動,她有何不尋常的舉動?)她坐著,講話比較大聲,情緒高亢,沒有肢體的動作。(問:當時是否聽聞癸○○說「我要自己喝不行」等語?)我有聽到。‧‧‧(問:桌上的三個杯子裡全部都是乳白色液體?)三杯都一樣。(問:桌上總共只有三個紙杯?)我看到的是三杯。」(見本院卷第113頁反面至第115頁)等語。核證人乙○○、丁○○、丙○○、戊○、甲○○、黃義銘等人就被告癸○○等3 人於乙○○住處客廳內,將自備之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倒入免洗杯並放置於桌上等情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亦與證人黃義銘所證其進入屋內時看見桌上有3 杯裝了乳白色不明液體之杯子乙節相符。而就被告辛○○究竟攜帶幾罐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以及被告癸○○等3 人倒了幾杯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縱各證人證述或有不同,惟證述本有可能因個人當場觀察重點、記憶力之差異及時間經過對記憶之影響等因素而有所出入,然若證述之重點情節一致,歧異之處與是否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並無直接關聯性,則不能僅因各證述有些許歧異之處,即認證述不可採。綜上各證述,堪可認定現場有3至6個免洗杯盛裝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又被告癸○○於現場向證人戊○、乙○○、丙○○、丁○○、庚○○、黃政凱等人稱「今日債務不處理,大家死一死」等語乙節,業具證人庚○○、丁○○、丙○○、戊○證述在卷,業如前述。證人甲○○雖證稱戴家二兄弟其中一人說「要死一起死」等語,惟證人之記憶可能受到前述因素影響,證人庚○○、丁○○、丙○○、戊○皆證述被告癸○○有嚇稱債務再不處理就死一死等類似話語,是被告癸○○有上述行為,應堪認定。

(二)由被告癸○○、被告辛○○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98年1月7日雙向通連紀錄(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第53頁至第56頁)亦顯示渠等於98年1月7日下午6時至6時30分之間有6 次通話。被告壬○○雖辯稱該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及免洗杯係證人即乙○○之妻己○○因不願被證人乙○○等人逼迫拿出其娘家之土地為被告癸○○等3 人設定抵押權,而自行拿出,其並對證人乙○○稱若相逼就要自殺(見本院卷第30頁)云云;被告癸○○則以當時情形如被告壬○○所述,又伊當日打電話給被告辛○○係為了叫被告辛○○買便當給小孩吃云云置辯;被告辛○○則辯稱伊於當日晚間 7時許固有到現場,惟伊並未攜帶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及免洗杯,也僅站在門口未進屋內云云。然查,被告癸○○等

3 人在證人乙○○住處,由被告辛○○以其攜往之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倒入免洗杯中之情,業據證人乙○○、丁○○、丙○○、戊○、甲○○等人證述明確。次查,證人警員黃義銘於前揭偵查報告中記載「癸○○當時有說我要自己喝不行等話語」(見上開4299號偵卷第51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是誰問了什麼話,所以癸○○才回答「我要自己喝不行嗎」?)戊○他們家有人類似說如果是農藥之類的東西,倒在紙杯會害怕,癸○○回答這三杯她要自己喝不行嗎。我在現場沒看到農藥罐或硫酸罐,只看到桌上有三杯液體」(見本院卷第 115頁)等語,該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若非被告癸○○等3人所準備,被告癸○○應無庸說出類此意在「撇清」被告等 3人有恐嚇意思之話語,證人乙○○、陳弈君、己○○到庭作證實亦均否認證人己○○有拿出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見本院卷第65頁、第73頁反面、第111頁反面、第112頁),且若為證人己○○因不滿證人乙○○要求其提供娘家之土地為抵押權之標的而拿出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稱再逼其就要自殺,亦無將該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分別倒入3至6個免洗杯之理,是以被告癸○○等3人所辯,應非可採。

(三)綜上,被告癸○○、壬○○等2 人於上開時地於證人乙○○住處由被告癸○○以行動電話要求被告辛○○購買農藥攜至證人乙○○住處,被告辛○○即攜帶具有毒性或高腐蝕性之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數罐及免洗杯數個至該處,由其將該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倒入3至6個免洗杯內,並置放於乙○○住處客廳之桌上,被告癸○○並向在場之證人戊○、乙○○、丙○○、陳弈君、庚○○、黃政凱等人稱「今天債務再不處理,就喝農藥死一死」等語等情,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之加害身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又恐嚇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足資參照)。經查,本件無論係農藥或浴廁清潔用之鹽酸,均係具有毒性或腐蝕性之物質,接處到人體皮膚或吞飲皆會對人體健康甚至身命造成危害,被告辛○○將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倒入數個免洗杯中,並放置於桌上,被告癸○○並向在場人嚇稱「今天債務再不處理,就喝農藥死一死」等語,以當時現場緊張之氣氛、被告辛○○倒「具有毒性或腐蝕性之液體」入杯中之動作、被告癸○○帶有危害在場人生命意圖之言語,以及該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處於「相當容易潑灑」之狀態等情,足認可使在場之證人戊○等人心生畏懼。

(二)核被告癸○○、壬○○、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安全罪。被告癸○○、壬○○、辛○○等 3人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離,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癸○○等 3人以免洗杯盛裝農藥置於桌上,向在場之證人戊○、乙○○、丙○○、陳弈君、庚○○、黃政凱等人稱「今天債務再不處理,就喝農藥死一死」、致證人戊○在被告癸○○等 3人此等脅迫手段下,生恐其全家慘遭不測,因此被迫在被告癸○○所提出之其上已簽立發票日為98年1月10日、面額為800萬元之本票 1紙上簽名,而使證人戊○行無義務之事,被告癸○○等 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惟當日情況據乙○○證稱:「(問:戊○是在警察來了之後才簽本票?)是。(問:為何警察來之前戊○不簽本票?)議員事先到場,叫戊○簽,戊○不肯簽,被告倒出農藥,議員才叫人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問:為何警察來之後戊○會簽本票?)警察來之後,他們在大家面前說家裡有刀槍在等著,說錢是錢莊的錢,不是被告他們的錢,他們只是向錢莊調錢,如果我們不還錢,錢莊會以刀槍相向。(問:錢莊刀槍會對誰?)不知道是對他們,還是對我們。(問:被告三人也會怕錢莊刀槍相向?)被告的意思是說錢是向錢莊調來的,如果我們不還,錢莊會找他們,他們會死人。(問:被告有無說錢莊輾轉會來找你們?)錢莊找他們要不到錢,就會來找我們。(問:「今天債務再不處理,就喝農藥死一死」、「若你今天沒有簽這本票,我家裡有錢莊的人刀槍在等候你」是在警察來之前或之後講的?)警察來之前講的,警察來之後就沒講。‧‧‧(問:議員有叫戊○簽本票,但戊○不肯簽?)是。」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證人丙○○證稱:「(問:警員到你家時,是否看到你家客廳桌上擺了杯子?)有看到。(問:警員是否知道你家客廳桌上杯子內是何物?)知道。

(問:警員知道後如何處理?)叫我和黃政凱拿去倒掉。(農藥瓶擺在何處?)一開始放桌上,警察來時,我們就把農藥瓶內剩餘的農藥倒入馬桶,瓶子丟到垃圾桶。‧‧‧(問:戊○簽本票之前,你是否聽到「若你今天沒有簽這本票,我家裡刀槍在等候你」?)有,但不是說等候我們,是說他們家裡有黑道在等他們。‧‧‧(問:戊○簽本票時已經沒有農藥放在桌上?)是。‧‧‧(問:戊○簽本票那一剎那,有無人押著他簽?)沒有。(問:戊○簽本票時有多少人在場?)乙○○、我、戊○、庚○○。陳弈君、黃政凱不確定。陳文山、己○○、陳玉嬌不在場。‧‧‧(問:被告三人說今天一定要處理,他們家有黑道的人在等候他們,你的感覺為何?)也是嚇到。(問:為何會嚇到,黑道是等他們,又不是等你們?)一開始壬○○說錢是跟別人借來借給我們的,覺得好像會害到他們。‧‧‧(問:被告三人有無拿刀、槍或其他工具出來強迫戊○簽本票?)無,只有言行及農藥的事」(見本院卷第82頁反面、第83頁、第86頁、第86頁反面、第87頁、第

87 頁反面)等語;證人甲○○證述:「(問:請說明「戴家二兄弟說要死一起死,我忘記是誰」具體內容?)戴家二兄弟說要死一起死,因為他們家有債主要討債,連他們的砂石場也關閉,他們不敢回家。他們坐在一起,我忘記是誰說的。‧‧‧(問:98年2 月16日乙○○有跟癸○○對話,是否你有叫戊○簽本票?)警察來的時候,被告三人的聲音已經比較低,沒有剛開始的激動,當天我剛好有很多場合要吃飯,戊○跟我講他會處理,我想說戊○會處理,那我就先走了,我沒有叫戊○簽本票,我是說你們處理好就好了,我有跟癸○○說我叫民意代表來,已經圓滿解決了,戊○答應會處理,你怎麼還對民意代表這麼沒有禮貌。‧‧‧(問:【提示偵卷第24、25頁,並告以要旨】警詢陳述你沒有聽見戊○或丙○○家人遭到言語及精神上的恐嚇,有何意見?)我有這樣說。(問:與今日證述戴家二兄弟有說要死大家一起死,他家也有債主討債,連砂石場都要關閉,他們不敢回家等語內容不同,有何意見?)要死大家一起死算不算恐嚇我不知道。如果他說要錢不給,就要殺死你類似的話,我個人認為才是恐嚇的話。(問:你在現場聽到這些話,覺得這是債務協調過程中講的話,不算恐嚇的話?)是,但我覺得協調不應該那出那種東西,那會傷人的,我們鄉下是很單純的地方,不要拿那種東西出來。‧‧‧(問:有無聽到被告三人要戊○或其家人簽本票或拿土地權狀出來,否則要他們喝硫酸死一死,或他們家有刀槍在等戊○他們?)我聽到的就是說要死一起死,因為他們家有債主要討債,連他們家砂石場也關閉,他們不敢回家。我沒聽到這種話」(見本院卷第93頁、第94頁反面至第95頁反面、第96頁反面)等語;證人黃義銘證稱:「(問:(提示4299偵卷第51頁,並告以要旨)報告書記載經過議員協調,雙方同意日後如何還款,何意?)我聽到戊○願意替他孫子背債的言語,因為議員有在現場居中協調,雙方都認識甲○○,談到是否按月分多少還,甲○○幫忙談怎麼還,戊○的回答是被動、默認式的,類似同意,沒有出聲,我判斷是他們已經達成合意,甲○○也說沒事了,我們才離開。至於我們走之後,雙方如何談的,我不知道」(見本院卷第115頁反面至第116頁)等語。由上開證述觀之,被告癸○○等3人即便曾說家裡有刀槍在等候等語,其意應為被告癸○○等3 人之債權人會向被告等人請求清償,並非以被告家裡有刀槍在等候證人戊○及其家人為脅迫證人戊○簽立本票之手段。證人戊○於系爭本票上簽名時,現場已無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被告癸○○等3 人當時亦未以其他方式強迫證人戊○簽立本票,當場並有多名證人戊○之家人,是戊○於簽立本票時,應未受被告癸○○等3 人強暴、脅迫而簽立,證人戊○於證人甲○○在場時亦曾表示會處理,是證人戊○於簽立本票時,縱或有無奈之情,然尚難認被告癸○○等3 人有以強暴、脅迫使證人戊○行無義務之情事。綜上,本件尚難認被告等行為構成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而係應構成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起訴之上開被告強制犯行與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38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予變更起訴法條。(業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告知變更起訴罪名之程序,被告亦一併就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辯論(見本院卷第109、

124、145頁)。

(四)爰審酌被告癸○○前曾有竊盜罪之前科紀錄、壬○○曾有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前科紀錄、辛○○曾有違反區域計劃法及業務過失致死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渠等為使債權受清償,不思以合法途徑向債務人請求,竟在證人乙○○住處擺放類似農藥或浴廁用鹽酸之不明液體於桌上(以舉動恐嚇)及對在場人嚇稱危害生命、身體之言詞(以言詞恐嚇),使證人戊○、乙○○、丙○○、陳弈君、庚○○、黃政凱等人心生畏懼,並波及與該債務無渉之證人戊○、黃政凱等人,惟對證人戊○等人所生損害非鉅,以及被告癸○○等 3人於犯後猶飾詞狡辯,均不承認犯行,並無悔意、被告 3人行為分擔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附錄法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