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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竹交簡字第 1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交簡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理由: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等情(有法務部民國88年5 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文說明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 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可資足參),而本件被告甲○○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既高達每公升0.77毫克,且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被告甲○○於駕駛過程中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駕駛判斷力顯然欠佳,且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時而加速、突停及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力欠佳情形;另查獲後命被告甲○○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1 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其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用手臂來保持平衡;又命其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至1030,其數錯數目或無法於30秒內朗誦完畢;而命其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0.5 公分環狀帶內,畫另1 個圓,則呈現畫圓圈不完整、不連續或畫在指定範圍外等情事,此有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附卷足資佐憑,堪認被告甲○○於飲酒後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經受緩刑宣告之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素行非善;又其於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竟仍不顧公眾之安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影響交通安全,所幸未釀成災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2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5400號被 告 甲○○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路○段289號6樓居苗栗縣竹南鎮○○路166號居苗栗縣竹南鎮○○路26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自民國99年6月30日晚間6時30分許起,在位於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村之長青園餐廳內飲用啤酒3瓶,至同日晚間9時30分許止,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卻仍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10時38分許,途經新竹市○○區○○路6段731號前,經警攔查發現其飲用酒類,即以酒精檢測器檢測,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而得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酒精測試紙、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 唯 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 玉 華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1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