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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竹北簡字第 4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北簡字第44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泊泉原名張文).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泊泉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訊號發射機、發射機電源供電器、ND播放器、調頻接收器、擴大機各壹臺,均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張泊泉於民國98年4月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29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甫於98年8月21日確定。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籌管理,非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不得使用,竟基於使用未經核准無線電頻率設置電臺之犯意,自民國98年10月間某日起約一個月之期間內,在其向不知情友人鍾明輝所借用位於新竹縣○○鎮○○里○○○段第366之1地號土地內,設立廣播電台,擅自使用FM93.9 MHZ無線電頻率,用以播放廣告、音樂節目,供不特定人士收聽,惟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嗣為警於99年2月10日通知其到案因而查獲上情,並扣得電腦主機、電腦螢幕、訊號發射機、發射機電源供電器、ND播放器、調頻接收器、擴大機各壹台。

二、證據:

(一)被告張泊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鍾明輝於警詢之證述。

(三)繳納電費紀錄1件。

(四)蒐證照片6幀。

(五)扣案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訊號發射機、發射機電源供電器、ND播放器、調頻接收器、擴大機各1台。

三、論罪科刑:

(一)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已於94年11月9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公布之日施行,該法第2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是電信監理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已從交通部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惟此一修正並未影響犯罪基本構成要件,亦未改變處罰之輕重,故逕更改主管機關之名稱即可,合先敘明。

(二)論罪:

1、本件被告張泊泉未經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許可,使用未經核准之FM93.9MHZ無線電頻率播送廣播,惟未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

2、被告張泊泉於98年10月某日起約一個月之期間,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犯行,本含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繼續性質,應屬包括一罪。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張泊泉前已有二次違反電信法之刑事紀錄,分別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55日,竟為謀私利又再犯本件違反電信法之罪,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對於廣播電信發送之管理造成妨害,惟未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訊號發射機、發射機電源供電器、ND播放器、調頻接收器、擴大機各1台等物,均係被告張泊泉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所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電信法第48條第1項、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48條第1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裁判日期:201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