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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竹東秩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竹東秩字第13號聲請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被處罰人 甲○○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於民國99年 7月19日以竹縣東警偵秩字第0996003447號處分書處罰鍰,因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處罰鍰新臺幣 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查本件移送機關聲請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內記載處罰人為甲○○、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然其聲請書所附之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影本記載之被罰處人甲○○之生日卻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則為Z000000000號,兩者0生日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有不符,此其一;另經本院職權調取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者,其所有者並非甲○○,而係陳靜瑩,此其二,是本件移送機關所處罰之對象究為何人,且是否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或是否已生確定之效力,均顯有疑義,故本件應由移送機關查明後,再依法處分,方屬適法,爰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裁判日期:201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