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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竹東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竹東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被處罰人 甲○○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易以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計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以99年2月8日竹縣東警偵秩字第0996000647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正本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3000元,依首開規定,以900 元折算一日,被處罰人易以拘留3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