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 告 人即受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26 號)),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30日裁定後,因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日前接獲本院99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經與本院99年度聲字第640 號刑事裁定及99年度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查比對後,發現該裁定記載有誤,爰請求詳查實情,更為適法之裁定,以維抗告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 第1 項定有明文,是就法院更定應執行刑所為之裁定,如有不服者,自應提起抗告救濟之。查本件受刑人就本院99年度聲字第1003號之更定應執行刑裁定有所不服,向本院聲請更為裁定,惟依上開說明,受刑人不服本院更定其刑裁定應提出抗告救濟之。是本件受刑人雖誤向本院提起更為裁定之聲請,惟依同法第418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經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同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宣告刑,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宣告刑,前復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 月(本院99年度聲字第640 號裁定),此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5 罪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宣告刑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加計編號五所示有期徒刑6 月之總和(合計3 年8 月)。從而,原裁定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3 年11月,已逾上開內部界限之總和,即有違疏失當,本件受刑人雖非確切以此理由提起抗告,但原裁定既有可議之處,顯見其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更為裁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施用一│有期徒│98年10月20│本院99年度│99年3 月│ │99年3 月││一│級毒品│刑1 年│日 │審訴字第37│1 日 │ 均同左 │1 日 ││ │ │2 月 │ │號 │ │ │ │├─┼───┼───┼─────┼─────┼────┼─────┼────┤│ │施用二│有期徒│98年10月20│本院99年度│99年3 月│ │99年3 月││二│級毒品│刑1 年│日 │審訴字第37│1 日 │ 均同左 │1 日 ││ │ │ │ │號 │ │ │ │├─┼───┼───┼─────┼─────┼────┼─────┼────┤│ │施用二│有期徒│98年11月11│本院99年度│99年3 月│ │99年3 月││三│級毒品│刑1 年│日 │審訴字第37│1 日 │ 均同左 │1 日 ││ │ │ │ │號 │ │ │ │├─┼───┼───┼─────┼─────┼────┼─────┼────┤│ │施用二│有期徒│98年12月8 │本院99年度│99年3 月│ │99年3 月││四│級毒品│刑1 年│日 │審易字第75│31日 │ 均同左 │31日 ││ │ │ │ │號 │ │ │ │├─┼───┼───┼─────┼─────┼────┼─────┼────┤│ │非法持│有期徒│89年某日至│本院99年度│99年6 月│ │99年9 月││五│有刀械│刑6 月│99年2 月6 │竹簡字第63│23日 │ 均同左 │3 日 ││ │ │ │日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