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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華景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華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朱華景因妨害國幣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0年1月17日及86年3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28日及15年6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99年11月24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