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華景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華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朱華景因妨害國幣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0年1月17日及86年3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28日及15年6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99年11月24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