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林志強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