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甲○○因強盗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