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癸○○
戊○○庚○○辛○○己○○原 告 即承受訴訟人 丁○○為原告黃守.原 告 即承受訴訟人 壬○○為原告黃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吉隆律師被 告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湖口長安高爾夫球場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守灝、黃守瓊、癸○○、黃守成、庚○○、辛○○及己○○等人於本院審理89年度易字第237號被告乙○○竊佔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而原告黃守瓊於民國90年2 月9 日將其持分移轉給壬○○;又原告黃守灝於90年10月2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等情,有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 份及戶籍謄本2份等在卷足稽,壬○○及丁○○並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此合先敘明。
二、次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免訴,而原告等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等情,有上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聲請狀各1 份附卷足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昌義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