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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竹簡附民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謝𡓽煌被 告 曾嘉成上列被告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 100 年度竹簡字第644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