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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竹北秩易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竹北秩易字第4號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被處罰人 何信君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信君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何信君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於民國99年4月8日以竹縣埔警偵字第0997000904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同年月16日確定;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通知被處罰人執行,罰鍰完納期限為99年4月22日起同年5月2日止,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9千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5日,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