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竹北秩易字第9號聲請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被處罰人 何基善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基善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何基善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簡易庭以000 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法院裁定、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二千元,依首開規定,以九百元折算一日,被處罰人易以拘留二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