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莊志勳被 告 鄭忠乃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竹北簡字第524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街○○巷○ 號峰藝大樓之保全人員,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4 日上午8 時20分許,因制止原告進入使用峰藝大樓之開放空間,而在峰藝大樓門口之公共場所與原告起爭執,並以「你他媽的」等語辱罵原告,足以損害原告之名譽。又事發至今,被告全無悔意亦未曾道歉,只辯說是其口頭禪實不足採,對其行為毫不以為意,故非借適當處罰難以悔改,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錢,若伊係刻意犯錯,伊願意賠償。又伊為高中畢業,有一棟房子,還在清償貸款中,汽車為配偶使用,目前擔任保全工作,月入約2 萬7 千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街○○巷○ 號峰藝大樓之保全人員,於
100 年3 月4 日上午8 時20分許,因制止原告進入使用峰藝大樓之開放空間,而在峰藝大樓門口之公共場所與原告起爭執,並以「你他媽的」等語辱罵原告,足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等事實,業據本院100 年度竹北簡字第524 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在案。因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上述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第1 項、第195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公然侮辱原告之行為,既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應構成侵權行為。又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你他媽的」公然侮辱原告,衡諸一般社會觀念,自足令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之損害,自屬有據,為有理由。
(三)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此有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可資參照)。茲經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退休人員,99年度所得總額為763,670 元,財產總額為31,670,432元;被告係高中畢業,月入2 萬7 千元,99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195,288 元,財產總額為3,090,740 元等情,已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2 份在卷可稽。又原告因被告之公然侮辱行為,致精神上受有痛苦;被告雖係故意公然侮辱原告,然係因阻止原告進入其管理之峰藝大樓開放空間等細故所生,衡情侵權情節尚屬輕微。據此,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情節尚屬輕微、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以5,000 元為相當,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陳,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事件,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而已,無庸為准駁之裁判。至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