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曾俊財被 告 林復財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百見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