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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竹東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竹東秩易字第1號聲請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被處罰人 鍾慶能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慶能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計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鍾慶能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簡易庭以99年度竹東秩字第14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法院裁定、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五千元,依首開規定,以九百元折算一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五日,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 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