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木春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木春犯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貳佰片、目錄本壹本、電腦主機壹臺(含主機內燒錄機貳臺)、空白光碟玖拾片及棉製封套壹佰伍拾個,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木春係位於新竹市○○街○○號1 樓之「銘鴻影音光碟」出租店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片光碟為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版權代理商等多家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未經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版權代理商等多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於光碟,且明知其未經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版權代理商等多家公司同意或授權重製。竟意圖出租,基於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接續犯意,於99年4 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遭搜索前不久擅自重製於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片光碟,而持有放置於上址「銘鴻影音光碟」出租店內供出租,致侵害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版權代理商份等多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9年4 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於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光碟及其他光碟、目錄1 本、電腦主機1 臺(含主機內燒錄機2 臺)、空白光碟90片及棉製封套150 個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書附表片名、集數及版權代理商公司有誤之處,業據本院於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比對完竣,蒞庭檢察官並當庭就本院比對正確之片名、集數及版權代理商公司,當庭援引予以更正在卷(見本院卷三第43頁正背面),起訴書附表一、二亦經更正為本院卷三第101 至125 頁之附表一、二所示內容,起訴法條亦經更正為被告僅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
2 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不再主張被告涉犯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名,均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01 頁背面、第202 頁、第214 頁正背面),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㈠本件被告陳木春(下稱被告)爭執證人黃建華、施同慶等2
人警詢時之陳述,以均為未經具結屬於審判外之陳述,均認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59頁背面),亦爭執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以其並非法院或檢察官依法選任鑑定人所進行之鑑定,該基金會亦非法院或檢察官所囑託為鑑定之機關或團體,屬審判外之陳述,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之例外情形,認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59頁),經查: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固得為證據。惟於此種情形,必須先前在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該先前之陳述同時具備信用性(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必要性兩項傳聞法則例外之要件,其先前所為之陳述,方足以取代審判中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障而得為證據。查證人黃建華、施同慶等2 人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卷第20至22、58至59頁),均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且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仍未見檢察官提出上開各次陳述有何與審判中不符,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特別可信之相關事證,應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所定之例外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既不同意作為證據之用,對被告而言應均認無證據能力。
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業如上述。又刑事訴訟法第20
8 條第1 項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
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查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所出具之著作權鑑識報告(見偵卷第24頁),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非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指定之鑑定機關所為鑑定之報告,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208 條程序所踐行之鑑定,自非屬同法第206 條之鑑定報告,且無同法第159 條所規定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且事關個案,亦無同法第159 條之4 之適用,復經被告主張其無證據能力,又查無特別可信其得作為本案證據之情形,本院認上開鑑識報告對被告而言亦應認無證據能力(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惟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證據能力均表明不予爭執之意(見本院卷一第59頁背面,本院卷三第215 頁),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見本院卷四第103 至109 頁),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
㈢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
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詳後引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其有重製包含如附表壹、貳所示光碟之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所有光碟(見本院卷一第58頁背面、第59頁),並對於其係位於新竹市○○街○○號1 樓之「銘鴻影音光碟」出租店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包含如附表壹、貳所示光碟之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所有光碟為相關多家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其重製上開光碟後放置於上址「銘鴻影音光碟」出租店內,致侵害相關多家享有財產著作權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迄99年4 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於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光碟、空白光碟1 批、目錄1 本、光碟棉套150 個及電腦主機1 臺之事實亦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60頁、第156 頁、第181 頁背面),惟矢口否認其係意圖出租而重製上開光碟之犯行,並辯稱:因為我店內沒有裝第4 台,1 天要看店10幾個小時,1 週7 天太空閒,所以我買到原版的光碟重製成上開光碟,都是要打發時間自己要看的,我沒有破解原版光碟防盜拷措施,也沒有出租或販售的行為云云(見本院卷一第58頁背面、第59頁、第180 頁背面,本院卷四第109 頁)。
二、經查:㈠被告前揭所坦認及不爭執之事實,核有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威望公司)告訴代理人陳銘宏、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國際公司)告訴代理人陳正剛、海樂影業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公司)告訴代理人郭玉鳳、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告訴代理人龔經雄、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恩文化公司)告訴代理人蔡培堦於警詢時(見本院卷二第7 、137 至139 、181 至184、187 至188 、281 至282 頁),得利公司告訴代理人劉育君、賴威志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見5 本院審智訴卷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第272 至273 頁、第277 頁背面,本院卷一第61頁、第181 頁,本院卷三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被告之妻鍾季蓁於警詢時(見偵卷第36至36-1頁)等證述可稽,並有扣案仿冒光碟687 片、目錄本1 份、棉套150 個、電腦設備1 件含主機內燒錄器2 台(保管案號:100 院保72,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審智訴卷第26頁),及扣案空白光碟片90片(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4頁)可佐,復有各影片分別授權威望公司之授權協議書(見本院卷二第11至127 頁)、飛行國際公司之授權協議書(見本院卷二第132 至135 頁)、海樂公司之合約書、授權書等文件(見本院卷二第144 至17
9 頁)、采昌公司之契約書、授權書等文件(見本院卷二第
189 至235 頁)、弘恩文化公司之授權書等文件(見本院卷二第242 至280 頁)、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下稱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清冊及網頁資料(見偵卷第25至
28、62至64頁,本院卷四第114 頁)、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
330 號搜索票影本(見偵卷第29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於99年4 月23日對銘鴻影音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0至33頁)、電腦內容翻拍照片(見偵卷第47至48頁)、現場蒐證照片(見偵卷第49至55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99年8 月24日保二㈠⑵警創字第0990004548號函、扣押物品清冊(見偵卷第85、87至124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見本院卷三第217 至221 頁)、公訴人提出之專屬授權書、授權合約及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等(見本院卷三第222 至274 頁)、得利公司代理人劉育君整理陳報之被告侵害得利公司視聽著作之目錄明細表及告訴人取得專屬授權合約及合格證書(見本院審智訴卷第45至258 頁)、本院勘驗之「忍者刺客」、「39號特案」、「美味關係」、「福爾摩斯」光碟照片(見本院卷一第78至81頁)、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維基百科查詢內容(見本院卷三第126 至135 、140 至171 頁)、本院101 年6 月15日勘驗扣押物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0
2 頁背面至第214 頁)、本院101 年6 月15日勘驗光碟內容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14 至214 頁背面)、啟封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3至44頁)、銘鴻影音光碟之營業登記資料(見偵卷第46頁)、銘鴻影音光碟之名片及名片上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卷第56至57頁)、會員卡、銘鴻影音資訊、店面之蒐證照片(見偵卷第67至68頁)、絕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絕色公司)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影片權利授權書及版權買賣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四第55至70頁)、聯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影公司)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公司變更登記表、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發行讓渡書、TEMPO 國際媒體發行權證明書等(見本院卷四第115 至124 頁)等事證足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施同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99年4 月間在臺灣著作
權保護基金會擔任調查員,我曾經到過新竹市○○街○○ 號1樓的銘鴻影音光碟出租店兩次,我是在99年4 月20日去入會,並有租片名「福爾摩斯」、「忍者刺客」的光碟,同年月23日去還片,當時我們基金會接到別人的檢舉,說這家店有在租售盜版光碟,所以派我前去入會租片,接待我是顧店的人,我事後才知道是被告,我要去租借片時,就在櫃台上面那邊就有放一本目錄,就是查扣的目錄本,我就翻一下,剛好就是基金會的片子,而且「福爾摩斯」、「忍者刺客」是最新的,我當天所看到的「福爾摩斯」、「忍者刺客」簡介,就如同扣案目錄本的形式,我就問他有無這2 片,被告就說有,就從櫃台下面拿出來,租借兩部片的錢就從我入會那
1 千元去扣,扣多少我不曉得,查扣的「福爾摩斯」、「忍者刺客」光碟就是我當天在銘鴻影音光碟出租店所租借的影片,是盜版的,因為是用空白光碟燒錄,又「迷情任務」、「偷心大盜」這2 部片名是那時我有另外挑的兩部R 級片子,我總共租了4 部片子,都是被告拿給我的,我租與還的時候,被告並無當場把片子刷入電腦,都是用手寫抄錄下來,我不知道他的電腦為何會出現其他的紀錄,4 月23日我還了
2 部片子給被告,他沒跟我表示不是他出租的片子,又因另外兩部片是R 片,所以不用還,才只還了兩片,我沒有租「玩命關頭4 」、「玩命快遞3 」這2 片,至於「迷情俱樂部」與「偷心大盜」這2 片,我沒有去看,所以不知道是否為正版,我沒有去別家租了盜版的「福爾摩斯」、「忍者刺客」,故意矇混還到被告所開的銘鴻影音光碟出租店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93至98頁),並有會員卡照片(見偵卷第67頁)、於被告所營上開店內扣案之「福爾摩斯」、「忍者刺客」光碟(照片見本院卷一第78、81頁)可佐,應堪憑信。
㈢證人黃建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99年4 月間是任職於臺
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擔任調查專員,該基金會是從事著作權保護事務及查緝盜版,本案因為有人檢舉被告出租店有租借盜版光碟,所以有派施同慶前往調查,有租到盜版光碟,有出具偵卷第24頁鑑識報告,在99年4 月23日是施同慶先還片,我不在場,當天我們與警方去被告店裡搜索後,所查獲的一些盜版光碟,我就有在場,這份鑑識報告就是這150 張侵害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權,我在基金會擔任調查專員,已經超過10年,所以辨識正版或盜版的能力是調查員的基本能力,查扣這些得利公司的光碟片,因為是空白光碟所私行燒錄、重製而成,我才認為它是盜版的,得利公司正版光碟都是由工廠所壓製而成,盜版燒錄片與正版壓製片外觀不同,又查扣的部分片子,在查扣當時尚未發行正版光碟,正版光碟內面會有機器壓製的模具碼,還有IFPI的認證,大部分都還有依廣播電視法的合法標示,施同慶去租的片子,搜索當天他本人才跟我說片名,施同慶去還片後,他人就先離開,他還片之後,我們就進去搜索,又燒錄片的內面通常是有顏色,例如綠色或藍色,壓製片的內面通常只有銀白色,這是用來區分最大的地方,燒錄片的光碟最內圈透明塑膠環上會有1 個編碼,那個就是燒錄片的編碼,如「福爾摩斯」、「忍者刺客」燒錄片光碟內面最內圈透明塑膠環上有號碼,這數字是代表他的編號,是第幾個被製作出來的光碟片,例如你買了一桶1 百片空白片,這1 百的編號是連號的,就顯示在光碟片最內圈透明塑膠環上,而這個碼就是燒錄片,燒錄片有燒錄片的碼,壓製片有壓片的碼,兩種片子的碼完全不同等語,核與證人施同慶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四第98至102 頁),是見被告有出租查扣「福爾摩斯」、「忍者刺客」2 片光碟予證人施同慶之情事甚明。
㈣又被告坦認遭查扣「福爾摩斯」、「忍者刺客」2 片光碟為
其重製及所有之情(見本院卷一第156 頁、第181 頁背面,本院卷四第110 頁背面),並與本院當庭勘驗「忍者刺客」、「美味關係」、「福爾摩斯」、「阿凡達」等片光碟確為查扣未使用之散裝半桶光碟最上面1 片光碟之前面編號「CMDR47G 」均相同,而後2 片光碟更與散裝半桶光碟最上面1片光碟之中間編號「CTMWM02 」均相同(見本院卷四第110頁正背面),可見被告應係以其所有之空白光碟重製而成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影音光碟無疑。
㈤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為辯,惟查:
⒈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拷貝光碟的過程,是
因我經營出租光碟,買到原版光碟,我再用家裡的電腦都拷貝1 片,因我買來準備拷貝的空白光碟片都是4.7G單位容量,我買的原版光碟幾乎都超過4.7G單位容量,我的電腦裡面有1 個壓縮程式,我把原版光碟放到我的電腦裡面,我的電腦利用該壓縮程式就會把原版光碟本來大於4.7G單位容量壓縮到小於4.7G的容量,這樣就可以拷貝到我準備的空白光碟片上面,我在拷貝的過程中並沒有特別有破解原版光碟防盜拷措施的情形,而且原版光碟,我也沒有能力改寫什麼東西進去,拷貝的過程就跟偵卷第102 至10
9 頁的圖片一樣,那些圖片就是拍我的電腦操作過程照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0 頁背面),則被告既購有原版母片已足供被告供自己觀賞,何需耗時費力為本案重製光碟之舉,是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光碟顯非被告為供自己觀看之用甚明。
⒉另再細譯被告坦承尚有為如附表壹所示重製後之光碟製作
光碟封面,以及其亦有製作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光碟之目錄本等情(見本院卷一第58頁背面,本院卷四第109頁背面),被告如此大費周章將盜版光碟製作封面及目錄本,益見應非僅單純供己觀看內容之舉,反而與證人施同慶上開經由查看被告製作之上開目錄本,並進而租得盜版光碟2 片之事實吻合。另佐以被告有向證人施同慶收取1千元入會費並得以扣除入會金額方式租借盜版之「忍者刺客」、「福爾摩斯」光碟2 片,足見被告應有意圖出租盜版光碟予他人牟利之意,應堪認定。
⒊至被告又辯稱其固有重製行為,惟因其僅供己觀看之用,
依法應屬合理使用範圍部分。按供個人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法第51條、第65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係意圖出租而重製盜版光碟,並非僅供己觀賞,業如前述,是其重製行為與意圖出租牟利之營利行為間即有相當之關連性,其係為營利目的而重製,即與上開規定不合,況被告供稱:其有自夜市購買光碟後重製,另購買本案拷貝母片之原版光碟廠商資料也找不到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9 頁背面,本院卷一第108 頁背面、第181 頁背面),且重製之光碟片數甚多,是亦難謂其重製行為係於合理之範圍內。
㈥而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光碟,係弘恩文化公司、得利公司、
中環公司、海樂公司、威望公司、采昌公司、飛行國際公司、聯影公司、絕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詳如附表壹、貳所載,且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為著作權法第37條所明定,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屬契約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53 條第1 項規定,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非必以書面為之,以口頭的約定亦能發生授權之效力,書面或其上所載不過僅為證明契約內容之書證而已,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文件,法律上更無必須以公證書或認證之私證書為證明方法之規定。今查,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光碟分別有上開各公司專屬授權書可稽外,參以上開各公司以專屬授權人之身分就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光碟視聽著作行使權利已有經年,市場上又無他人出面主張上該著作權不屬上開各公司所有,由此亦可推定上開各公司為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光碟著作權之被授權人無誤;此外本案當場查獲之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光碟,均屬非法重製物乙節,復為被告坦認在卷,亦如上述;況本案被告所涉犯者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罪(詳後敘),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是本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本院即應依法為實體審理判決;再上開各版權代理商公司僅屬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之當事人,尚未課予其如民事訴訟所指之舉證責任,至其究應如何證明其確係著作權人,本無一定之證據形式,且其所提取得著作財產權證據之證明力強弱,係於公訴人起訴並盡其形式之舉證責任後,由刑事法院經由審理程序,並審酌被告無爭執或抗辯程度、經驗法則等情事予以綜合判斷,則本院依據上揭判斷結果,既可認上開各公司就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光碟視聽著作,應已獲得專屬授權,是以被告在本件訴訟時,空言質疑上開各公司之專屬授權云云,並不足採。是被告持有之前揭光碟,均屬侵害上開各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甚明。
㈦至被告固一再質疑上開各公司就如附表壹、貳所示光碟之視
聽著作授權,本件未經合法告訴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00 、
101 、125 至127 、229 、230 頁;本院卷一第98至100 、
230 、231 頁),然本案被告所涉犯之罪,既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則被告所爭執者,僅影響其所侵害之對象究係已取得專屬授權之上開各公司或授權上開各公司之原著作財產權公司或個人而已,對於被告是否有違反著作權之犯行,不生任何影響,是其此部分所辯,仍無從解免其責;又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又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原不待有告訴權人之告訴,即得予以訴追處罰,則被告意圖出租而重製盜版光碟,縱有部分光碟未據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本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仍應一併予以判決,不得以部分未據告訴,即置之而不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59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遑論上開各公司均已提出告訴在案(弘恩文化公司見本院卷二第237 、238 頁、得利公司見偵卷第21頁及本院卷一第31頁、海樂公司見本院卷二第14
0 、141 頁、威望公司見本院卷二第8 至10頁、采昌公司見本院卷二第188 頁及本院卷三第220 頁、飛行國際公司見本院卷二第128 、129 頁、聯影公司見本院卷四第115 、116頁、絕色公司見本院卷四第55、56頁),則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尚非足取。
㈧綜上所述,本件事實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出
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至被告其後出租其中「忍者刺客」、「福爾摩斯」之非法重製光碟部分,係屬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行為,惟被告係意圖出租本案非法重製之光碟,始為擅自重製之行為,故其擅自出租之低度行為,為意圖出租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至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所稱之散布,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並未包含出租或出借方式之散布(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檢察官原本認被告應另構成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並與第91條第3 項之罪構成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洽,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附此敘明。
㈡按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
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而本案扣案之非法重製光碟,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前,接續實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數行為。
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構成接續犯(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513號刑事判決參照),不符集合犯之要件。按犯罪行為人所為究竟應成立一罪或數罪,其決定之依據,在於罪數論所描述之一行為,是指人的一個意思決定所啟動的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是由數個彼此相互連結而具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或持續複製關係的因果事實所構成,該一行為是社會經驗認知上的一行為,是構成一罪的行為,不管實現一個或數個構成要件,都只被評價為一罪。另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於99年4 月23日為警查獲日前即以其單一非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等之意思決定,開啟其嗣後之事實行為,迄該日為警查獲日止,其間雖有多次違反上開犯行之構成要件被實現,惟無礙其於意思決定之初即有預定實行複次作為之性質,是被告基於單一意思決定,在同一地點陸續所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等多次行為,均係侵害同種類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上開各不同公司等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造成著作財
產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且被告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衡酌本次查獲非法查獲光碟之數量甚多,有出租其中2 片之情事,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悛悔之意,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年屆47歲,有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該店已於99年9 月間結束營業(見本院卷一第13頁戶籍資料,偵卷第9 頁受訊問人基本資料欄所示,本院卷一第181 頁背面供述)之生活狀況及檢察官求處1 年11月併科罰金50萬元(見本院卷四第111 頁)略嫌過重暨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昭炯戒。至檢察官雖求處對被告併科罰金50萬元,惟因本案事證觀之被告僅遭查獲出租獲利1 千元,故本院認尚無另諭知罰金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2 百片、目錄本1 本
及電腦主機1 臺(含主機內燒錄機2 臺),為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及所得之物,均為被告所有(見本院卷四第104 、109 頁背面),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諭知沒收;扣案之空白光碟90片及棉製封套150 個,係被告所有,應係預備供被告於前開重製光碟之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尚以:被告尚有意圖出租而重製如附表壹、貳所示
光碟以外之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因認被告此部分亦同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經查,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光碟以外之其他起訴書附表一
、二所示之光碟雖係由警自被告所營店內搜索所得(詳見本院卷三第104 至125 頁),然此部分光碟片之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為何人,檢察官於起訴書並無指明證明之方法,本院遍查全卷亦欠缺足夠之權利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權利歸屬及侵害,是此部分之光碟片是否係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以及被告是否未得授權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即有未明,自難遽認被告對此部分之光碟亦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嫌。惟因此部分公訴人所指摘之犯行與被告2 人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法 官 林建鼎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附表壹(就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有授權書及合格審查證書之部分):(編號下括弧內數字為起訴書編號)┌───────────────────────────────────┐│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1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備註 │├──┼──────────┼──┼─────┼────────────┤│1 (│我的女孩1-4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13)│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2 (│我的女孩5-8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14)│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3 (│我的女孩9-12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15)│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4 (│我的女孩13-16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16)│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5 (│我的女孩17-20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17)│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6 (│我的女孩21-23 │1 │弘恩 │起訴書原載為采昌代理,授││18)│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7 (│宮野蠻王妃1-4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55)│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8 (│宮野蠻王妃5-8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56)│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9 (│宮野蠻王妃9-12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57)│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10(│宮野蠻王妃13-16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58)│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11(│宮野蠻王妃17-20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59)│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12(│宮野蠻王妃21-24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60)│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13(│宮野蠻王妃25-28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61)│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見本││ │ │ │ │院卷第248至259頁。 │├──┼──────────┼──┼─────┼────────────┤│14(│宮野蠻王妃29-32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62)│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15(│宮野蠻王妃33-34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63)│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16(│幻想情侶1-3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70)│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17(│幻想情侶4-6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71)│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18(│幻想情侶7-9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72)│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19(│幻想情侶10-12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73)│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20(│幻想情侶13-15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74)│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21(│幻想情侶16-18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75)│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22(│幻想情侶19-21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76)│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23(│幻想情侶22-24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77)│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2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備註 │├──┼──────────┼──┼─────┼────────────┤│1 (│天方夜譚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5、174 ││99)│ │ │ │頁 │├──┼──────────┼──┼─────┼────────────┤│2 (│尋找夢奇地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48至55 頁 ││100 │ │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3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 │備註 │├──┼──────────┼──┼───────┼──────────┤│1 (│超狗任務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1頁││2) │ │ │ │ │├──┼──────────┼──┼───────┼──────────┤│2 (│星際爭霸戰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4至85頁││5) │ │ │ │ │├──┼──────────┼──┼───────┼──────────┤│3 (│沒問題先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8頁 ││7) │ │ │ │ │├──┼──────────┼──┼───────┼──────────┤│4 (│一路玩到掛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1頁 ││8) │ │ │ │ │├──┼──────────┼──┼───────┼──────────┤│5 (│雷霆戰狗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6頁││9) │ │ │ │ │├──┼──────────┼──┼───────┼──────────┤│6 (│陌路狂殺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10)│ │ │ │背面 │├──┼──────────┼──┼───────┼──────────┤│7 (│功夫廚神 │1 │海樂 │見本院卷二第145至148││14)│ │ │ │頁,本院卷三第222 至││ │ │ │ │231頁 │├──┼──────────┼──┼───────┼──────────┤│8 (│頭號公敵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4││17)│ │ │ │頁 │├──┼──────────┼──┼───────┼──────────┤│9 (│瘋狂理髮師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2頁 ││18)│ │ │ │ │├──┼──────────┼──┼───────┼──────────┤│10(│世紀交鋒 │1 │威望 │見本院卷二第38頁 ││19)│ │ │ │ │├──┼──────────┼──┼───────┼──────────┤│11(│南京!南京! │1 │甲上娛樂→采昌│甲上轉授權予采昌,授││21)│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20 ││ │ │ │ │至222頁 │├──┼──────────┼──┼───────┼──────────┤│12(│回到17歲 │1 │采昌 │告訴人得利陳報非其代││25)│ │ │ │理,由龍祥轉授權采昌││ │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213至216頁 │├──┼──────────┼──┼───────┼──────────┤│13(│K歌情人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87頁 ││28)│ │ │ │ │├──┼──────────┼──┼───────┼──────────┤│14(│特務行不行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4頁 ││29)│ │ │ │ │├──┼──────────┼──┼───────┼──────────┤│15(│孔子 │1 │甲上→采昌 │由甲上轉授權采昌,授││41)│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23 ││ │ │ │ │至225頁 │├──┼──────────┼──┼───────┼──────────┤│16(│白銀帝國 │1 │山水→采昌 │由山水轉授權采昌,授││42)│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29 ││ │ │ │ │至231頁 │├──┼──────────┼──┼───────┼──────────┤│17(│我是傳奇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9頁 ││43)│ │ │ │ │├──┼──────────┼──┼───────┼──────────┤│18(│恐怖解剖室 │1 │采昌 │見本院卷二第213至216││50)│ │ │ │頁 │├──┼──────────┼──┼───────┼──────────┤│19(│無聲火 │1 │得利 │起訴書原載為中環代理││70)│ │ │ │,由中藝轉授權予得利││ │ │ │ │,授權書見審智訴卷第││ │ │ │ │62至62頁背面 │├──┼──────────┼──┼───────┼──────────┤│20(│少林少女 │1 │海樂 │見本院卷二第154、157││71)│ │ │ │至158 頁,本院卷第22││ │ │ │ │2至231 頁 │├──┼──────────┼──┼───────┼──────────┤│21(│尼魔島 │1 │龍祥→采昌 │由龍祥轉授權予采昌,││75)│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 │213至216頁 │├──┼──────────┼──┼───────┼──────────┤│22(│朕的男人 │1 │采昌 │起訴書誤載為群體代理││85)│ │ │ │,由好好電影轉授權予││ │ │ │ │采昌,授權書見本院卷││ │ │ │ │二第201至202頁背面 │├──┼──────────┼──┼───────┼──────────┤│23(│康乃狄克鬼屋事件 │1 │龍祥→采昌 │由龍祥轉授權予采昌,││90)│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 │213至216頁 │├──┼──────────┼──┼───────┼──────────┤│24(│姊姊的守護者 │1 │采昌 │由龍祥轉授權予采昌,││94)│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 │213至216頁 │├──┼──────────┼──┼───────┼──────────┤│25(│戰爭製造公司 │1 │采昌 │由龍祥轉授權予采昌,││97)│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 │213至216頁 │└──┴──────────┴──┴───────┴──────────┘┌───────────────────────────────────┐│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4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備註 │├──┼────────────┼──┼─────┼──────────┤│1 (│魔山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09至113││9) │ │ │ │頁背面 │├──┼────────────┼──┼─────┼──────────┤│2 (│魔山-隔山有眼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10)│ │ │ │智訴卷第109至112頁 │├──┼────────────┼──┼─────┼──────────┤│3 (│史密斯先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7頁 ││11)│ │ │ │ │├──┼────────────┼──┼─────┼──────────┤│4 (│光明追捕手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24頁 ││13)│ │ │ │ │├──┼────────────┼──┼─────┼──────────┤│5 (│駭速快手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3頁 ││17)│ │ │ │ │├──┼────────────┼──┼─────┼──────────┤│6 (│超級盃奶爸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2、││18)│ │ │ │169頁 │├──┼────────────┼──┼─────┼──────────┤│7 (│變形金鋼-復仇之戰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7至71頁││19)│ │ │ │ │├──┼────────────┼──┼─────┼──────────┤│8 (│忍者刺客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20)│ │ │ │智訴卷第214頁 │├──┼────────────┼──┼─────┼──────────┤│9 (│刺客聯盟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22)│ │ │ │智訴卷第120至125頁 │├──┼────────────┼──┼─────┼──────────┤│10(│頭彩冤家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6││24)│ │ │ │、229頁 │├──┼────────────┼──┼─────┼──────────┤│11(│梅蘭芳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25)│ │ │ │背面 │├──┼────────────┼──┼─────┼──────────┤│12(│格鬥悍妞 │1 │威望 │見本院卷二第24頁 ││26)│ │ │ │ │├──┼────────────┼──┼─────┼──────────┤│13(│東京大惡鬥 │1 │威望 │見本院卷二第18頁 ││30)│ │ │ │ │├──┼────────────┼──┼─────┼──────────┤│14(│LIVE殺人網站 │1 │龍祥→采昌│龍祥轉授權予采昌,授││32)│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13 ││ │ │ │ │至216頁 │├──┼────────────┼──┼─────┼──────────┤│15(│靈異航班 │1 │采昌 │龍祥轉授權予采昌,授││33)│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13 ││ │ │ │ │至216頁 │├──┼────────────┼──┼─────┼──────────┤│16(│傻愛成金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2頁 ││36)│ │ │ │ │├──┼────────────┼──┼─────┼──────────┤│17(│夢幻女郎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7至71頁││37)│ │ │ │ │├──┼────────────┼──┼─────┼──────────┤│18(│美人心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46)│ │ │ │背面 │├──┼────────────┼──┼─────┼──────────┤│19(│黑暗騎士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5頁 ││51)│ │ │ │ │├──┼────────────┼──┼─────┼──────────┤│20(│貝武夫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8頁 ││53)│ │ │ │ │├──┼────────────┼──┼─────┼──────────┤│21(│美國黑幫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5││54)│ │ │ │頁 │├──┼────────────┼──┼─────┼──────────┤│22(│哈利波特-鳳凰會的密令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2頁 ││55)│ │ │ │ │├──┼────────────┼──┼─────┼──────────┤│23(│哈利波特-混血王子的背叛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11頁 ││56)│ │ │ │ │├──┼────────────┼──┼─────┼──────────┤│24(│馬達斯加斯2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57)│ │ │ │智訴卷第84至85頁 │├──┼────────────┼──┼─────┼──────────┤│25(│福爾摩斯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15頁 ││59)│ │ │ │ │├──┼────────────┼──┼─────┼──────────┤│26(│天外奇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8、││61)│ │ │ │176頁 │├──┼────────────┼──┼─────┼──────────┤│27(│洋基小英雄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64頁 ││62)│ │ │ │ │├──┼────────────┼──┼─────┼──────────┤│28(│血鑽石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86頁 ││65)│ │ │ │ │├──┼────────────┼──┼─────┼──────────┤│29(│王牌天神續集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8至131││66)│ │ │ │頁 │├──┼────────────┼──┼─────┼──────────┤│30(│七龍珠全新進化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8至119││67)│ │ │ │、238頁 │├──┼────────────┼──┼─────┼──────────┤│31(│星際大戰-複製人之戰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6頁 ││72)│ │ │ │ │├──┼────────────┼──┼─────┼──────────┤│32(│荒野大飆客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1頁││75)│ │ │ │ │├──┼────────────┼──┼─────┼──────────┤│33(│守護者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57頁 ││77)│ │ │ │ │├──┼────────────┼──┼─────┼──────────┤│34(│殺手47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09至111││78)│ │ │ │頁 │├──┼────────────┼──┼─────┼──────────┤│35(│重案對決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3至66頁││79)│ │ │ │ │├──┼────────────┼──┼─────┼──────────┤│36(│我的意外老公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48至54頁││81)│ │ │ │ │├──┼────────────┼──┼─────┼──────────┤│37(│快樂腳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85頁 ││85)│ │ │ │ │├──┼────────────┼──┼─────┼──────────┤│38(│P2停車場夜驚魂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86)│ │ │ │智訴卷第58至60頁 │├──┼────────────┼──┼─────┼──────────┤│39(│驚爆危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67頁 ││87)│ │ │ │ │├──┼────────────┼──┼─────┼──────────┤│40(│總統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65頁 ││88)│ │ │ │ │├──┼────────────┼──┼─────┼──────────┤│41(│野 良犬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66頁 ││89)│ │ │ │ │├──┼────────────┼──┼─────┼──────────┤│42(│魔幻至尊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48至54頁││90)│ │ │ │ │├──┼────────────┼──┼─────┼──────────┤│43(│屍蹤現場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97)│ │ │ │背面 │└──┴────────────┴──┴─────┴──────────┘┌───────────────────────────────────┐│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5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備註 │├──┼───────────┼──┼─────┼───────────┤│1 (│先婚後友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48至57頁 ││1) │ │ │ │ │├──┼───────────┼──┼─────┼───────────┤│2 (│愛情限時簽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9、 ││2) │ │ │ │177頁 │├──┼───────────┼──┼─────┼───────────┤│3 (│不請自來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59頁 ││3) │ │ │ │ │├──┼───────────┼──┼─────┼───────────┤│4 (│移動世界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6、││4) │ │ │ │227頁 │├──┼───────────┼──┼─────┼───────────┤│5 (│絕命尬車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5頁││5) │ │ │ │ │├──┼───────────┼──┼─────┼───────────┤│6 (│經典老爺車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10頁 ││6) │ │ │ │ │├──┼───────────┼──┼─────┼───────────┤│7 (│陌生的孩子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5頁││7) │ │ │ │ │├──┼───────────┼──┼─────┼───────────┤│8 (│醜聞筆記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09至111頁││9) │ │ │ │ │├──┼───────────┼──┼─────┼───────────┤│9 (│愛上野豬妹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58至60頁 ││10)│ │ │ │ │├──┼───────────┼──┼─────┼───────────┤│10(│歌舞青春3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4、17││12)│ │ │ │1頁 │├──┼───────────┼──┼─────┼───────────┤│11(│謊言對決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7頁 ││14)│ │ │ │ │├──┼───────────┼──┼─────┼───────────┤│12(│麥斯潘恩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6頁││15)│ │ │ │ │├──┼───────────┼──┼─────┼───────────┤│13(│口是心非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4頁││16)│ │ │ │ │├──┼───────────┼──┼─────┼───────────┤│14(│雙面特勤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48至56頁 ││17)│ │ │ │ │├──┼───────────┼──┼─────┼───────────┤│15(│料理絕配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5頁 ││18)│ │ │ │ │├──┼───────────┼──┼─────┼───────────┤│16(│恐怖社區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72至73頁 ││19)│ │ │ │ │├──┼───────────┼──┼─────┼───────────┤│17(│同床異夢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7頁││20)│ │ │ │ │├──┼───────────┼──┼─────┼───────────┤│18(│馬利&我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6頁││21)│ │ │ │ │├──┼───────────┼──┼─────┼───────────┤│19(│勇敢復仇人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6頁 ││22)│ │ │ │ │├──┼───────────┼──┼─────┼───────────┤│20(│猛男姦獄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2至62頁背││23)│ │ │ │面 │├──┼───────────┼──┼─────┼───────────┤│21(│桃色名單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背││24)│ │ │ │面 │├──┼───────────┼──┼─────┼───────────┤│22(│黑金企業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3、 ││25)│ │ │ │170頁 │├──┼───────────┼──┼─────┼───────────┤│23(│終棘警探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4頁││26)│ │ │ │ │├──┼───────────┼──┼─────┼───────────┤│24(│辛普森家庭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09至111頁││27)│ │ │ │ │├──┼───────────┼──┼─────┼───────────┤│25(│300壯士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0頁 ││35)│ │ │ │ │├──┼───────────┼──┼─────┼───────────┤│26(│媽媽咪呀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5頁││36)│ │ │ │ │├──┼───────────┼──┼─────┼───────────┤│27(│神鬼傳奇3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5頁││37)│ │ │ │ │├──┼───────────┼──┼─────┼───────────┤│28(│來自硫磺島的信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89頁 ││39)│ │ │ │ │├──┼───────────┼──┼─────┼───────────┤│29(│硫磺島的英雄們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88頁 ││40)│ │ │ │ │├──┼───────────┼──┼─────┼───────────┤│30(│班傑明的奇幻旅程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9頁 ││43)│ │ │ │ │├──┼───────────┼──┼─────┼───────────┤│31(│無敵浩克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5頁││44)│ │ │ │ │├──┼───────────┼──┼─────┼───────────┤│32(│非誠勿擾 │1 │采昌 │見本院卷二第195至200頁││45)│ │ │ │ │├──┼───────────┼──┼─────┼───────────┤│33(│十月圍城 │1 │采昌 │見本院卷二第217至219頁││46)│ │ │ │ │├──┼───────────┼──┼─────┼───────────┤│34(│墨水心 │1 │采昌 │起訴書誤載為得利,由甲││47)│ │ │ │上授權予采昌,授權書見││ │ │ │ │本院卷二第206至208頁 │├──┼───────────┼──┼─────┼───────────┤│35(│詐欺獵人 │1 │采昌 │見本院卷二第213至216頁││48)│ │ │ │ │├──┼───────────┼──┼─────┼───────────┤│36(│與狗狗10個約定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2至62頁背││49)│ │ │ │面 │├──┼───────────┼──┼─────┼───────────┤│37(│X戰警 金剛狼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8至119頁││50)│ │ │ │ │├──┼───────────┼──┼─────┼───────────┤│38(│當地球停止轉動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6、││52)│ │ │ │234頁 │├──┼───────────┼──┼─────┼───────────┤│39(│崖上的波妞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7頁 ││56)│ │ │ │ │├──┼───────────┼──┼─────┼───────────┤│40(│夏綠蒂的網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智││59)│ │ │ │訴卷第67至71頁 │├──┼───────────┼──┼─────┼───────────┤│41(│金瓶梅2 │1 │海樂 │見本院卷二第168至171頁││60)│ │ │ │,本院卷三第222至231頁│├──┼───────────┼──┼─────┼───────────┤│42(│鼠膽妙算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8頁 ││62)│ │ │ │ │├──┼───────────┼──┼─────┼───────────┤│43(│暮光之城2 新月 │1 │采昌 │告訴人得利陳報非其所代││67)│ │ │ │理,見本院卷二第209至 ││ │ │ │ │212頁 │├──┼───────────┼──┼─────┼───────────┤│44(│暮光之城 無懼的愛 │1 │采昌 │告訴人得利陳報非其所代││68)│ │ │ │理,見本院卷二第213至 ││ │ │ │ │216頁 │├──┼───────────┼──┼─────┼───────────┤│45(│冰原歷險記3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8至119、││70)│ │ │ │240頁 │├──┼───────────┼──┼─────┼───────────┤│46(│為愛朗讀 │1 │采昌 │見本院卷二第203至205頁││72)│ │ │ │ │├──┼───────────┼──┼─────┼───────────┤│47(│刺殺傑西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16頁 ││77)│ │ │ │ │├──┼───────────┼──┼─────┼───────────┤│48(│愛情三選一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32至133頁││78)│ │ │ │ │├──┼───────────┼──┼─────┼───────────┤│49(│X檔案 我要相信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6頁││79)│ │ │ │ │├──┼───────────┼──┼─────┼───────────┤│50(│巴比倫密碼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31頁 ││80)│ │ │ │ │├──┼───────────┼──┼─────┼───────────┤│51(│美好的一年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00至112、││81)│ │ │ │218頁 │├──┼───────────┼──┼─────┼───────────┤│52(│五路追殺令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7至71、12││83)│ │ │ │0至123頁 │├──┼───────────┼──┼─────┼───────────┤│53(│27件禮服的秘密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28頁 ││84)│ │ │ │ │├──┼───────────┼──┼─────┼───────────┤│54(│不願面對的真相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7至71頁 ││85)│ │ │ │ │├──┼───────────┼──┼─────┼───────────┤│55(│新娘大作戰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37頁 ││86)│ │ │ │ │├──┼───────────┼──┼─────┼───────────┤│56(│獵殺代理人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9頁 ││87)│ │ │ │ │├──┼───────────┼──┼─────┼───────────┤│57(│孤兒怨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12頁 ││88)│ │ │ │ │├──┼───────────┼──┼─────┼───────────┤│58(│絕命終結站4 │1 │采昌 │見本院卷二第213至216頁││89)│ │ │ │ │├──┼───────────┼──┼─────┼───────────┤│59(│七日之癢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0至83頁 ││90)│ │ │ │ │├──┼───────────┼──┼─────┼───────────┤│60(│澳大利亞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6頁││93)│ │ │ │ │├──┼───────────┼──┼─────┼───────────┤│61(│特種部隊眼鏡蛇的崛起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61頁 ││94)│ │ │ │ │├──┼───────────┼──┼─────┼───────────┤│62(│時空旅人之妻 │1 │采昌 │見本院卷二第228頁背面 ││95)│ │ │ │ │├──┼───────────┼──┼─────┼───────────┤│63(│比佛利拜金狗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5頁 ││96)│ │ │ │ │├──┼───────────┼──┼─────┼───────────┤│64(│結婚糾察隊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3頁 ││97)│ │ │ │ │├──┼───────────┼──┼─────┼───────────┤│65(│索命黃道帶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1頁 ││98)│ │ │ │ │├──┼───────────┼──┼─────┼───────────┤│66(│大衛特大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6頁││99)│ │ │ │ │└──┴───────────┴──┴─────┴───────────┘┌───────────────────────────────────┐│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6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備註 │├──┼──────┼──┼─────┼────────────────┤│1 (│嬌嬌女上司 │1 │海樂 │見本院卷二第149至151頁 ││5) │ │ │ │ │├──┼──────┼──┼─────┼────────────────┤│2 (│決戰末世代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背面 ││10)│ │ │ │ │├──┼──────┼──┼─────┼────────────────┤│3 (│非法警戒 │1 │采昌 │見本院卷二第213至216頁 ││16)│ │ │ │ │├──┼──────┼──┼─────┼────────────────┤│4 (│聖戰家園 │1 │海樂 │見本院卷二第149 至151 頁,本院卷││17)│ │ │ │第222至231頁 │├──┼──────┼──┼─────┼────────────────┤│5 (│逆轉殺機 │1 │威望 │見本院卷二第127頁 ││18)│ │ │ │ │├──┼──────┼──┼─────┼────────────────┤│6 (│正義悍將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7頁 ││22)│ │ │ │ │├──┼──────┼──┼─────┼────────────────┤│7 (│真愛之吻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背面 ││25)│ │ │ │ │└──┴──────┴──┴─────┴────────────────┘附表貳(就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有授權書及合格審查證書之部分):(編號下括弧內數字為起訴書編號)┌───────────────────────────────────┐│ 扣押物品清冊(無印刷封面光碟)1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 │備註 │├──┼──────────────┼──┼──────┼───────┤│1 (│舊愛找麻煩 │1 │甲上→采昌 │甲上轉授權予采││11)│ │ │ │昌,授權書見本││ │ │ │ │院卷二第228頁 ││ │ │ │ │背面 │├──┼──────────────┼──┼──────┼───────┤│2 (│G型教主 │1 │龍祥→采昌 │龍祥轉授權予采││14)│ │ │ │昌,授權書見本││ │ │ │ │院卷二第213至 ││ │ │ │ │216頁 │├──┼──────────────┼──┼──────┼───────┤│3 (│忠犬小八(HACHIKO) │1 │海樂 │見本院卷三第22││19)│ │ │ │4 至226 頁 │├──┼──────────────┼──┼──────┼───────┤│4 (│午夜人肉列車 │1 │得利 │起訴書誤載由中││23)│ │ │ │環代理,見審智││ │ │ │ │訴卷第61至61頁││ │ │ │ │背面 │├──┼──────────────┼──┼──────┼───────┤│5 (│珍愛人生 │1 │甲上→采昌 │甲上轉授權予采││33)│ │ │ │昌,授權書見本││ │ │ │ │院卷二第192頁 │├──┼──────────────┼──┼──────┼───────┤│6 (│亞瑟的奇幻王國2馬塔殺的復仇 │1 │海樂 │起訴書誤載由中││38)│ │ │ │環代理,見本院││ │ │ │ │卷二第149至151││ │ │ │ │頁,本院卷三第││ │ │ │ │222至231頁 │├──┼──────────────┼──┼──────┼───────┤│7 (│波西傑克森 神火之賊 │1 │得利 │起訴書誤載由福││63)│ │ │ │斯代理,見審智││ │ │ │ │訴卷第242頁 │├──┼──────────────┼──┼──────┼───────┤│8 (│搶救紐曼亞 │1 │海樂 │見本院卷二第14││67)│ │ │ │9 至151 頁,本││ │ │ │ │院卷第222 至23││ │ │ │ │1 頁 │├──┼──────────────┼──┼──────┼───────┤│9 (│變色龍(Chameleon) │1 │飛行國際 │見本院卷三第 ││70)│ │ │ │232 至238頁 │├──┼──────────────┼──┼──────┼───────┤│10(│星際爭霸戰2009 │1 │得利 │起訴書誤載由派││77)│ │ │ │拉蒙代理,見審││ │ │ │ │智訴卷第160頁 │├──┼──────────────┼──┼──────┼───────┤│11(│他其實沒那麼喜歡你 │1 │甲上娛樂→采│甲上轉授權予采││78)│ │ │昌 │昌,授權書見本││ │ │ │ │院卷二第203至 ││ │ │ │ │205 頁 │├──┼──────────────┼──┼──────┼───────┤│12(│黑色星期五 │1 │得利 │起訴書誤載由UI││79)│ │ │ │P代理,見審智 ││ │ │ │ │訴卷第156頁 │├──┼──────────────┼──┼──────┼───────┤│13(│偽鈔風暴 │1 │聯影 │三起讓渡予聯影││80)│ │ │ │見本院卷四第12││ │ │ │ │0至124頁 │├──┼──────────────┼──┼──────┼───────┤│14(│游龍戲鳳 │1 │甲上娛樂→采│甲上轉授權予采││84)│ │ │昌 │昌,授權書見本││ │ │ │ │院卷二第189至 ││ │ │ │ │191頁 │├──┼──────────────┼──┼──────┼───────┤│15(│公主與青蛙 │1 │得利 │起訴書誤載由迪││92)│ │ │ │士尼代理,見審││ │ │ │ │智訴卷第86至98││ │ │ │ │頁 │├──┼──────────────┼──┼──────┼───────┤│16(│旺角監獄 │1 │海樂 │見本院卷二第17││100 │ │ │ │3至179頁 ││) │ │ │ │ │└──┴──────────────┴──┴──────┴───────┘┌───────────────────────────────────┐│ 扣押物品清冊(無印刷封面光碟)2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 │備註 │├──┼───────────┼──┼────────────┼────┤│1 (│打不倒的勇者 │1 │得利 │見審智訴││11)│ │ │ │卷第217 ││ │ │ │ │頁 │├──┼───────────┼──┼────────────┼────┤│2 (│阿凡達(清晰版) │1 │得利 │見審智訴││12)│ │ │ │卷第118 ││ │ │ │ │至119頁 │├──┼───────────┼──┼────────────┼────┤│3 (│女生殺人宿舍 │1 │龍祥→采昌 │見本院卷││13)│ │ │ │二第209 ││ │ │ │ │至212頁 │├──┼───────────┼──┼────────────┼────┤│4 (│型男飛行日誌 │1 │得利 │見審智訴││15)│ │ │ │卷第163 ││ │ │ │ │頁 │├──┼───────────┼──┼────────────┼────┤│5 (│關鍵指令 │1 │得利 │見審智訴││17)│ │ │ │卷第120 ││ │ │ │ │至126頁 │├──┼───────────┼──┼────────────┼────┤│6 (│愛,找麻煩 │1 │得利 │見審智訴││18)│ │ │ │卷第120 ││ │ │ │ │至126頁 │├──┼───────────┼──┼────────────┼────┤│7 (│伴侶度假村 │1 │得利 │見審智訴││21)│ │ │ │卷第120 ││ │ │ │ │至126頁 │├──┼───────────┼──┼────────────┼────┤│8 (│冰天血地 │1 │得利 │見審智訴││22)│ │ │ │卷第213 ││ │ │ │ │頁 │├──┼───────────┼──┼────────────┼────┤│9 (│B咖妙管家 │1 │龍祥→采昌 │龍祥轉授││35)│ │ │ │權予采昌││ │ │ │ │,授權書││ │ │ │ │見本院卷││ │ │ │ │二第213 ││ │ │ │ │至216頁 │├──┼───────────┼──┼────────────┼────┤│10(│兇鏡 │1 │得利 │見審智訴││37)│ │ │ │卷第115 ││ │ │ │ │至117頁 │├──┼───────────┼──┼────────────┼────┤│11(│反恐防爆部隊(危機倒數)│1 │甲上→采昌 │甲上轉授││39)│ │ │ │權予采昌││ │ │ │ │,授權書││ │ │ │ │見本院卷││ │ │ │ │二第192 ││ │ │ │ │頁 │├──┼───────────┼──┼────────────┼────┤│12(│食客 │1 │絕色國際 │版權授權││44)│ │ │ │書見本院││ │ │ │ │卷四第65││ │ │ │ │至70頁 │├──┼───────────┼──┼────────────┼────┤│13(│極限遊戲 │1 │龍祥→采昌 │龍祥轉授││47)│ │ │ │權予采昌││ │ │ │ │,授權書││ │ │ │ │見本院卷││ │ │ │ │二第213 ││ │ │ │ │至216頁 │├──┼───────────┼──┼────────────┼────┤│14(│愛情全壘打1-4 │1 │采昌 │見本院卷││56)│ │ │ │二第232 ││ │ │ │ │至235頁 │├──┼───────────┼──┼────────────┼────┤│15(│愛情全壘打5-8 │1 │采昌 │見本院卷││57)│ │ │ │二第232 ││ │ │ │ │至235頁 │├──┼───────────┼──┼────────────┼────┤│16(│愛情全壘打9-12 │1 │采昌 │見本院卷││58)│ │ │ │二第232 ││ │ │ │ │至235頁 │├──┼───────────┼──┼────────────┼────┤│17(│愛情全壘打13-16 │1 │采昌 │見本院卷││59)│ │ │ │二第232 ││ │ │ │ │至235頁 │├──┼───────────┼──┼────────────┼────┤│18(│愛情全壘打17-20 │1 │采昌 │見本院卷││60)│ │ │ │二第232 ││ │ │ │ │至23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