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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5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劉錦隆律師被 告 林家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348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家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偵查中經檢察官拘提無效,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在少年案件保護管束中,亦曾經有無故未到經收容之紀錄,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其供述與證人彭嘉瑋、何宗穎、張量宇之證詞均有未合,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法定事由,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誼已經認罪,應該沒有串證的問題,希望可以讓被告解除前揭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查被告在本院於100年12月21日行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本院斟酌卷內事證後,認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而無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法 官 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宜君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