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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GLOCK 廠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仿WALTHER 廠PPK/S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均沒收之。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林本同拾獲之改造手槍2 支(槍枝管

制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及子彈5 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其中手槍2 支均係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認具殺傷力;另子彈5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9年3 月11日刑鑑字第0990024213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按,足認上開手槍2 支均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㈠扣案之槍枝2 支(各含彈匣1 個),係民眾林本同於99年2 月

8 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南寮北堤海岸邊所拾獲,均係無主之物,業經林本同於警詢中證述明確,此有警詢筆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會勘暨扣案物照片共11張在卷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724 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2 至6 、23~27頁)。

㈡而本件扣案之手槍2 支(各含彈匣1 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⒈送鑑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GLOCK 廠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⒉送鑑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 廠PPK/S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檢視,欠缺保險鈕,惟不影響擊發功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有該局99年3 月11日刑鑑字第0990024213號鑑定書1 份暨檢附照片8 張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7 ~8 頁)。

㈢縱上各物,即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2 支(各含彈匣1 個,槍枝

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 條規定,均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

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據此單獨聲請將前揭查扣之改造手槍2支(各含彈匣1 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