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劉順棟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治療(100 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順棟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劉順棟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最長不得逾3 年確定,於民國99年9 月2 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已逾1 年1 月。茲據該監評估其再犯危險性顯有降低並有悛悔實據,認定已具成效,可予以結案停止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刑前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召開第5 次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已具成效,可予以結案停止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0 年10月24日北監總籍字第1002304369號函、臺北監獄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100 年第5 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