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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佳錡選任辯護人 耿淑穎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佳錡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佳錡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法定事由,是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錡已主動到案,且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依法聲請解除前揭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查被告在本院於100 年4 月12日行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本院斟酌卷內事證後,認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而無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