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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清海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被 告 魏志明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清海、魏志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裁判日期:201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