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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韋旭

徐玉香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害屍體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韋旭、徐玉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裁判案由:侵害屍體等
裁判日期:201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