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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志偉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蔡甫欣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志偉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志偉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72條第2、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被告於偵訊中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再因被告罹患精神疾病,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100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