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志偉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蔡甫欣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志偉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志偉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72 條第2、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被告於偵訊中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再因被告罹患精神疾病,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嗣於100年10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 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100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