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阮氏金華
李錦龍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7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阮氏金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錦龍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李錦龍於民國99年3 月1 日起至100 年2 月底止,向阮氏金華之婆婆莊黃玉女承租新竹市○○路○○○ 號1 樓,作為經營「龍王平價自助快餐」( 下稱龍王快餐) 所用,李錦龍於前揭承租期間,與阮氏華金及其配偶莊仁忠因租賃糾紛而不睦。詎阮氏金華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屋內李錦龍所有之冰箱及櫃臺等處,以徒手竊取李錦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經李錦龍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李錦龍於100 年6 月3 日搬離前揭承租處所時,明知租賃期間使用之招牌,僅「龍王平價自助快餐」字樣之中空板
2 片係自己裝設,而中空板外圍白色框架則是莊仁忠所有、借予其裝置上開中空板使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白色外框連同「龍王平價自助快餐」中空板2 片,一併載運至其另行承租位於新竹市○○路○○號之營業處所使用,而予以侵占入己。嗣經莊仁忠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三)案經李錦龍、莊仁忠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阮氏金華於警詢及偵訊時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被告暨告訴人李錦龍於警詢及偵訊時不利於己之供述、指訴。
(三)證人即告訴人莊仁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四)證人即告訴人李錦龍之妻莊貴娥於偵訊時之證述。
(五)證人即美光廣告社負責人溫瑞庭於偵訊時之證述。
(六)證人即家鄉味快餐負責人阮金和於偵訊時之證述。
(七)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監視器翻拍照片1 冊、失竊物品清單1 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2月30日勘驗筆錄1 份、勘驗照片2張、李錦龍101 年1 月19日出具之遭竊冰箱照片4 張。
(八)藍天素食招牌照片2 張、龍王快餐照牌及家鄉味快餐招牌照片10張、溫瑞庭100 年12月27日庭呈之估價單1 份。
(九)被告阮氏金華於偵訊時雖辯稱:我沒有偷,我都是拿我的東西云云。然查,告訴人李錦龍出具之監視器影片檔資料,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100 年12月30日勘驗完成,勘驗結果為:阮氏金華未曾將任何物品放入冰箱、櫃檯、廚房等處,其於取物時均連續取數物品,且地點均在上開3 處。阮氏金華於100 年5 月22日上午11時、12時許,在櫃檯拿取空便當盒時,阮金和在場外,均無其他人在場。再者,阮氏金華取物過程中時常向櫃檯、大門方向張望,取物時均在翻找尋覓,顯說明並未置物於該等處所,其不知要拿取何物,而係找尋所欲取走之物品。另取物時間均於無其他人之上午、下午或晚上等語明確,足認阮氏金華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阮氏金華前揭竊盜犯行事證明確,其所為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十)被告李錦龍於偵訊時雖辯稱:做新的招牌後,廠商來裝新招牌時,舊的招牌就由廠商載走了,我們當時是要換新的,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做,溫瑞庭說要給多少,我也給多少,事後有給估價單,但我沒有注意看云云。然被告李錦龍前揭侵占犯行,業經證人即美光廣告社負責人溫瑞庭於偵訊時證述其僅更換李錦龍生意所需之招牌前、後板子,未更換舊框等語明確在案,是李錦龍所為侵占白色外框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阮氏金華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核被告李錦龍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又被告阮氏金華所為犯罪事實欄一、(一)多次竊取冰箱食物、生活用品及現金之行為,時間緊接且地點相同,均觸犯相同犯罪構成要件,所侵害法益相同,被害人亦屬相同,顯係接續之犯意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
2 人均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參,被告阮氏金華不思己力正當獲取財物,僅因貪圖小利即竊取他人財物,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行竊所得財物價值,犯後態度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及被告李錦龍明知系爭招牌外框非其所有,僅因與莊仁忠等人因合約糾紛細故,即將該招牌外框予以侵占入己,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所侵占財產之價值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皆於新竹市東│ 遭竊之物品 │○ ○ ○區○○路○○○ 號1 樓) │ │├──┼───────┼───────────┼───────┤│1 │100 年4 月22日│冰箱 │高麗菜、肉、鹽││ │晚上10時8 分許│ │ │├──┼───────┼───────────┼───────┤│2 │100 年4 月23日│冰箱、冰箱旁 │米、青菜、保麗││ │晚上8 時30分許│ │龍箱 │├──┼───────┼───────────┼───────┤│3 │100 年4 月25日│冰箱 │現金、雞蛋 ││ │晚上10時29分許│ │ │├──┼───────┼───────────┼───────┤│4 │100 年4 月28日│冰箱、冰箱旁、櫃臺 │現金、糖、肉、││ │晚上7 時57分許│ │塑膠袋、衛生紙││ │、8 時22分許 │ │ │├──┼───────┼───────────┼───────┤│5 │100 年4 月29日│冰箱、冰箱旁 │塑膠袋、竹筍、││ │晚上8 時20分許│ │蕃茄、糖、蔥、││ │ │ │芹菜、冬粉 │├──┼───────┼───────────┼───────┤│6 │100 年5 月1 日│冰箱、櫃臺 │現金、提袋、雞││ │上午7 時4 分許│ │蛋 ││ │、8 時10分許 │ │ │├──┼───────┼───────────┼───────┤│7 │100 年5 月2 日│冰箱 │肉絲、青菜 ││ │晚上7 時40分許│ │ │├──┼───────┼───────────┼───────┤│8 │100 年5 月5 日│冰箱、冰箱旁 │青菜、雞蛋 ││ │晚上7 時46分許│ │ │├──┼───────┼───────────┼───────┤│9 │100 年5 月6 日│冰箱、櫃臺、廚房 │現金、塑膠袋、││ │晚上7 時49分許│ │花椰菜、高麗菜││ │ │ │、白米、提袋 │├──┼───────┼───────────┼───────┤│10 │100 年5 月7 日│冰箱 │肉、青菜 ││ │下午5 時8 分許│ │ │├──┼───────┼───────────┼───────┤│11 │100 年5 月8 日│冰箱、櫃臺 │芹菜、肉、塑膠││ │上午6 時59分許│ │袋、現金 ││ │、9 時36分許、│ │ ││ │下午5 時15分許│ │ │├──┼───────┼───────────┼───────┤│12 │100 年5 月9 日│冰箱 │蔥、芹菜、雞蛋││ │晚上8 時36分許│ │ │├──┼───────┼───────────┼───────┤│13 │100 年5 月11日│冰箱、櫃臺、廚房 │蔥、竹筍、白米││ │晚上8 時50分許│ │、現金、提袋 ││ │、9 時16分許 │ │ │├──┼───────┼───────────┼───────┤│14 │100 年5 月12日│冰箱 │提袋、青菜 ││ │晚上7 時38分許│ │ │├──┼───────┼───────────┼───────┤│15 │100 年5 月13日│櫃臺、廚房 │現金、提袋、白││ │晚上7 時53分許│ │米 │├──┼───────┼───────────┼───────┤│16 │100 年5 月15日│冰箱、櫃臺、廚房 │白米、青菜、提││ │上午7 時26分許│ │袋、現金、清潔││ │、8 時46分許,│ │劑、沙拉油 ││ │下午5 時1分 許│ │ ││ │,及晚上7 時29│ │ ││ │分許 │ │ │├──┼───────┼───────────┼───────┤│17 │100 年5 月16日│冰箱、櫃臺 │提袋、現金、青││ │晚上7 時44分許│ │菜、肉 │├──┼───────┼───────────┼───────┤│18 │100 年5 月19日│冰箱 │提袋、青菜、肉││ │晚上8 時22分許│ │ │├──┼───────┼───────────┼───────┤│19 │100 年5 月20日│冰箱、廚房 │提袋、青菜、蔥││ │晚上10時3 分許│ │、肉 │├──┼───────┼───────────┼───────┤│20 │100 年5 月22日│櫃臺 │橡皮筋、現金、││ │上午7 時10分許│ │空便當盒、計算││ │、10時59分許、│ │機、衛生紙 ││ │11時2 分許 │ │ │├──┼───────┼───────────┼───────┤│21 │100 年5 月23日│冰箱 │提袋、肉 ││ │晚上7 時50分許│ │ │├──┼───────┼───────────┼───────┤│22 │100 年5 月26日│冰箱、廚房 │提袋、白米、青││ │晚上7 時46分許│ │菜 ││ │、8 時51分許 │ │ │├──┼───────┼───────────┼───────┤│23 │100 年5 月28日│櫃臺 │提袋、塑膠袋、││ │晚上7 時36分許│ │現金、湯杯及杯││ │ │ │蓋、杯子、便當││ │ │ │盒 │├──┼───────┼───────────┼───────┤│24 │100 年5 月29日│冰箱、冰箱旁、櫃臺、廚│提袋、現金、橡││ │上午6 時56分許│房 │皮筋、湯杯及杯││ │、8 時47分許、│ │蓋、杯子、醬油││ │晚上6 時16分許│ │、油膏、沙拉油││ │ │ │、青菜、白米、││ │ │ │糖、肉、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