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57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陞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鐘戊興被 告 巫俊陞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記載之:「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在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原應為「Z000000000」,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Z000000000」,而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等並無違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憑,是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