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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2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4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漢淵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386號、第4722號、第529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漢淵前曾於民國99年間因犯害自由、毀損及傷害直系尊親屬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9 日以99年度訴字第25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

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11月29日確定。又於9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於99年11月25日以99年竹交簡字第41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9年12月20日確定。前揭案件經同法院於100 年3 月7 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7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100 年9 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一)於101年4月24日清晨5時1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陳祥彬所使用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乙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陳祥彬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並於101年5月6日在新竹市○○街○○號前尋獲上開機車(已發還陳祥彬)。

(二)於101年4月28日上午11時4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1段442巷25號臺大醫院新竹分院之停車場,以自備鑰匙竊取風青揚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乙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風青揚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並於101年5月18日在新竹市○區○○路○○○巷口前尋獲上開機車(已發還風青揚)。

(三)於101年4月29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間某日晚間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6段與五福路1段交岔口,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龍」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車號000-000號,戴瑋增所有之重型機車(為戴瑋增於101年4月29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巷橋下停車場所失竊)係贓物,仍予以收受並騎乘使用。

(四)彭漢淵於101 年4 月30日晚間11時許,在新竹市○○區○○路1 段內湖國中附近飲用大鵰蔘茸藥酒1 瓶後,明知因服用酒類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上開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在新竹市區道路閒逛。嗣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3 段59號前時,因車身呈現左右搖晃之情狀,而為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攔檢盤查,並測得彭漢淵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並扣得上開機車1 部(已發還戴瑋增)及鑰匙1 支,而悉上情,因認被告彭漢淵涉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嫌及同法等185 條之3第1 項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最高法院32年9 月7 日刑事庭庭長會議著有決議。又刑事訴訟法第244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供參考。再,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

0 年度偵字第5092號案件提起公訴,本院於101 年6 月27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97 號收案受理後,因被告坦承犯行嗣於

101 年7 月3 日改行簡易程序審判,並於同日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97 號及改分後之

101 年度竹簡字第673 號全卷詳閱屬實,並有該案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公訴人於上開案件審判程序終結並經判決後之101 年7 月23日始追加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在101年7 月20日發文,經本院於同月23日收文之竹檢家和101 偵4386字第06248 號函乙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乙枚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1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