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rff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藍孟真律師郭慧雯律師馬蕙蘭被 告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頤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哲
胡佳興被 告 陳毅倫
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 年度智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毅倫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呂學武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遜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宋煜昇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峯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恩雄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恩雄應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陸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郭聖邑應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以長十二公分、寬十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A版)任一版面一日。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毅倫如以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呂學武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遜如以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宋煜昇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峯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六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恩雄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七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叁萬元為被告陳恩雄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恩雄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八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郭聖邑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包含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著有判例。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就法院之管轄予以規定,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我國,自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由我國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係外國法人,具有涉外因素,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自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本件之準據法。而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著作權,包括各種版本之MS Windows、Office、Groove、Visual Studio 、Access、Excel 、InfoPa
th、OneNote 、Outlook 、Word、FrontPage 、Powerpoint、Publisher 、Visio 、Project 、SharePoint Designer等電腦程式著作,又依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著作權法第4 條之規定,原告在我國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而被告陳毅倫、呂學武係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訊公司)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NOVA商場之桃園店門市業務銷售工程師;被告陳柏遜、宋煜昇係被告茂訊公司設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NOVA商場之中壢店門市業務銷售工程師;被告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係被告茂訊公司設在新竹市○○路○ 段○○○ 巷○ 號NOVA商場之新竹店門市業務銷售工程師,均負責電腦周邊設備之販售及維修業務,為被告茂訊公司之受雇人。其等明知原告所出售之上開電腦軟體均編列有分辨授權所需之不同產品金鑰,並於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授權合約)已清楚說明每
1 套軟體除供備份、存檔或另有約定外,僅能安裝於1 部電腦主機,任何人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竟分別為下列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一)被告陳毅倫於民國100 年6 月4 日,在被告茂訊公司桃園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
1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二)被告呂學武於100 年7 月21日,在被告茂訊公司桃園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三)被告陳柏遜於100 年6 月4 日,在被告茂訊公司中壢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四)被告宋煜昇於100 年7 月21日,在被告茂訊公司中壢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五)被告顏志峯於100 年8 月11日,在被告茂訊公司新竹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六)⒈被告陳恩雄於100 年6 月4 日,在被告茂訊公司新竹店門
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⒉被告陳恩雄另行起意,於100 年7 月26日,在被告茂訊公
司新竹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⒊被告陳恩雄另行起意,並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
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9 月4 日前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 巷○ 號住處內,接續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之儲存裝置中。
(七)被告郭聖邑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9 月4 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接續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儲存裝置中。
(八)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等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起訴書編號C1、C2所示之電腦中。
(九)嗣馬小華、吳政雄、施同慶購得附表一編號1 至7 電腦後,查覺其電腦內似有重製原告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便分別於100 年7 月22日、同月29日報警處理,並提出其等購得之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7 電腦供警扣案,再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0 年9 月4 日下午3 時45分許,至被告茂訊公司位於新竹市○○路○ 段○○○ 巷○ 號NOVA商場之新竹店門市搜索,扣得被告陳恩雄所有之光碟8 張、硬碟2 個、被告郭聖邑所有之硬碟1 個,與本案無關之電腦主機1 台、筆記型電腦1 台、維修單1 張、光碟2 張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第99條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並聲明: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以及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
1 日。⑶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⑷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⑸第1 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起訴書編號C1、C2所示之電腦,未據檢察官起訴,亦非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又渠等並非專以重製他人電腦軟體為業,亦有提供消費者相關合法電腦,是本件並無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事,另原告請求將判決書及道歉啟事登報,惟此部分核與法律規定不符,且已逾越合理範圍顯有不當,再就被告陳恩雄、郭聖邑使用其等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二、三所示儲存裝置之行為,在客觀上並不足認為與其等執行職務有關,且被告茂訊公司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自毋庸與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餘引用本案刑事案件部分之證據資料與陳述,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依刑事判決認定為準: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著有判例。職是,本院自應審究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何?作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損害賠償所據。經查:
⒈被告陳毅倫、呂學武係被告茂訊公司設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號NOVA商場之桃園店門市業務銷售工程師;被告陳柏遜、宋煜昇係被告茂訊公司設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NOVA商場之中壢店門市業務銷售工程師;被告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係被告茂訊公司設在新竹市○○路○ 段○○○ 巷○ 號NOVA商場之新竹店門市業務銷售工程師,均負責電腦周邊設備之販售及維修業務,為被告茂訊公司之受雇人。其等明知各種版本之MS Windows、Office、Groove、Visual Studio 、Access、Excel 、InfoPath、OneNot
e 、Outlook 、Word、FrontPage 、Powerpoint、Publis
her 、Visio 、Project 、SharePoint Designer 等電腦軟體,係原告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我國與美國於82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我國於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後所適用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亦明知原告所出售之上開電腦軟體均編列有分辨授權所需之不同產品金鑰,並於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授權合約)已清楚說明每1 套軟體除供備份、存檔或另有約定外,僅能安裝於1 部電腦主機,任何人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竟分別為下列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⑴被告陳毅倫於100 年6 月4 日,在被告茂訊公司桃園店
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⑵被告呂學武於100 年7 月21日,在被告茂訊公司桃園店
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⑶被告陳柏遜於100 年6 月4 日,在被告茂訊公司中壢店
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⑷被告宋煜昇於100 年7 月21日,在被告茂訊公司中壢店
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⑸被告顏志峯於100 年8 月11日,在被告茂訊公司新竹店
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⑹①被告陳恩雄於100 年6 月4 日,在被告茂訊公司新竹店
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②被告陳恩雄另行起意,於100 年7 月26日,在被告茂訊
公司新竹店門市內,因執行業務,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電腦中,以提高被告茂訊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③被告陳恩雄另行起意,並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
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9 月4日前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 巷○ 號住處內,接續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之儲存裝置中。
⑺被告郭聖邑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
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9 月4 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接續使用其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儲存裝置中。
⒉嗣馬小華、吳政雄、施同慶購得附表一編號1 至7 電腦後
,查覺其電腦內似有重製原告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便分別於100 年7 月22日、同月29日報警處理,並提出其等購得之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7 電腦供警扣案,再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0 年9 月4 日下午3 時45分許,至被告茂訊公司位於新竹市○○路○ 段○○○ 巷○ 號NOVA商場之新竹店門市搜索,扣得被告陳恩雄所有之光碟8 張、硬碟2 個、被告郭聖邑所有之硬碟1 個,與本案無關之電腦主機1 台、筆記型電腦1 台、維修單1 張、光碟2 張等情,業經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認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郭聖邑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並向公庫支付20,000元,以及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認被告陳恩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並向公庫支付40,000元,以及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認被告茂訊公司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分別科罰金20萬、20萬、20萬、20萬、20萬、20萬、20萬,定應執行罰金100 萬元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且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對於前開行為亦不爭執,並於刑事庭坦承認罪,自堪信為真實。是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非本院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至原告雖主張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使用其等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起訴書編號C1、C2所示之電腦中云云。然諸前揭說明,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賠償之損害,應以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於刑事案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限,而起訴書編號C1、C2所示之電腦,未據檢察官起訴,亦非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縱使原告得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仍不得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準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按著作權人因他人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者,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第2 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 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 百萬元(第3 項),著作權法第88條亦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非法重製之數量難以估計,無法精確論定原告之實際損害,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酌定賠償額云云。惟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抗辯稱渠等並非專以重製他人電腦軟體為業,亦有提供消費者相關合法電腦,是本件並無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事等語。職是,本院首應認定原告是否有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之情,倘有其他計算損害賠償之方式,為避免原告不盡舉證責任,自應適用其他方式計算,茲探討如後:
⒈本件無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事:
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故無損害亦無賠償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判例參照)。而考量著作權人有時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仍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⑴承前所述,原告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所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準,亦即以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於附表一至三所示重製之電腦軟體行為所致原告之損害為限,此乃損害填補之基本原則。而依通常情形,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著作權人會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衡以原告對外銷售如附表一至三所列之各該電腦軟體,其銷售價格實屬使用者為合法使用該等電腦軟體所應支付之權利金,亦為原告可得預期之利益。而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該等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至三之電腦及儲存裝置內,致原告無法順利向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取得授權該等電腦軟體之權利金。
⑵基上所陳,本件自得以此部分原告可得預期取得之權利
金計算原告之實際損害數額,且卷內並無其他論據足資證明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除前開遭查獲之行為外,尚有其他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情事,故本案並無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所稱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之情形,而應由本院參酌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
2 項第1 款前段及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以前述原告所失利益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電腦軟體之價格,計算原告之實際損害額。
⒉本件依據具體損害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經查:
⑴附表一至三所列之各該電腦軟體係個別獨立之電腦程式
著作,原告對各該電腦軟體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雖原告就附表一至三所列之Groove、Visual Studio 、Acce
ss、Excel 、InfoPath、OneNote 、Outlook 、Word、FrontPage 、Powerpoint、Publisher 、Visio 、Proj
ect 、SharePoint Designer 等電腦軟體,除各別對外銷售外,亦會以包含數種前述電腦軟體在內之「Office2003」、「Office 2007 」、「Office 2010 」套裝形式於市面上銷售,且為便於消費者依其需求選購,原告生產之「Office」系列亦有包含不同電腦軟體組合之多種版本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⑵相關消費者購買Office套裝軟體之價格,與其單獨購買
Office所含各該軟體之價格總額,兩者有相當之價差(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42頁),並有原告提出之軟體建議售價一覽表、Office各版本售價一覽表及相關價格參考資料可資參佐。本院審酌被告茂訊公司係以銷售電腦設備為營業項目,而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係被告茂訊公司之受雇人,均負責電腦周邊設備之販售及維修業務,是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應知悉購買Office套裝軟體及單獨購買各該電腦軟體時,兩者存有相當之價差。倘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有同時安裝、使用Groove、Visual Studio 、Access、Excel 、InfoPath、OneNote 、Outlook 、Word、FrontPage 、Powerpoint、Publisher 、Visio 、Project 、SharePointDesigner等電腦軟體之需要,自會視其所需電腦軟體之種類、數量,購買價額最為實惠之Office套裝軟體版本,應不致花費較高之金額,購買各別包裝之電腦軟體,始符合通常消費習性。
⑶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
雄,係原告之調查人員於100 年6 月至8 月間至被告茂訊公司門市購買附表一之電腦後,始將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軟體重製於前揭7 台電腦主機內,且各次電腦軟體之產品序號均相同,故計算原告之實際損害數額時,不應將Groove、Visual Studio 、Access、Excel 、InfoPath、OneNote 、Outlook 、Word、FrontPage 、Powerpoint、Publisher 、Visio 、Project 、SharePoi
nt Designer 等電腦軟體均單獨計價,應以原告之Office套裝軟體版本之銷售價格計算,始屬合理。
⑷「Office 2007 」套裝軟體雖包含「Word、Excel 、Ou
tlook 、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InfoPath」等軟體在內之專業增強版;而「Office 2010 」亦包含「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OneNote 、InfoPath、SharePoint Workspace」等軟體在內之專業增強版。惟該2 版本均僅供企業大量授權,一般個人消費者無法購得,亦無預估零售價格可供參考,此經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8頁)。參諸本件被告之侵權型態,僅係於個人電腦主機內重製原告之電腦軟體,顯與企業需要大量授權之情形有異,是本件自無從以上揭版本之價格計算原告之損害金額,而應以一般個人消費者均能於坊間購得之「Office 2
007 專業版」,其含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暨「Office 2010 專業版」,其含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
ss、Publisher 、OneNote 之市價計算,其餘未涵括在內之InfoPath 2007 、InfoPath 2010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等電腦軟體,即應依照各別之零售價格計算。
⑸基上所論,原告主張如附表一至三所列之電腦軟體之售
價,業經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亦未爭執,依照本院前述之計算依據、原告陳報之電腦軟體價格及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自認之電腦軟體價格加以計算(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42頁、第123 頁至第12
7 頁),原告因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應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載。
⒊被告茂訊公司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09 號判決參照)。又僱用人選任受僱人雖曰盡相當之注意,而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未盡相當之注意者,如無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事,仍負民法第188 條第1 項之賠償責任,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116號亦著有判例。經查:
⑴被告陳恩雄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係在住處使用以不詳
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儲存裝置等語(見本院
101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卷第76頁背面),又附表三編號
3 所示之儲存裝置,係在被告郭聖邑所有之背包內扣得,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職務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卷第35頁),是被告陳恩雄既係在其住處重製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且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儲存裝置,亦係在被告郭聖邑所有之背包內扣得,再衡以被告陳恩雄、郭聖邑於本院審理時均稱:附表二、三所示儲存裝置內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係私人用途,核與執行職務無關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卷第76頁背面至第77頁),益見被告陳恩雄、郭聖邑使用其等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二、三所示儲存裝置之行為,尚難認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
⑵本件被告茂訊公司辯稱於新進員工報到當日即要求簽署
智慧財產權宣示切結書,並定期於公司內部進行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宣導,且訂有非法軟體稽核及懲戒辦法,另有專人定期或不定期依非法軟體稽核及懲戒辦法實施稽核,如有發現違規事實,即予記過或免職處分,被告茂訊公司對於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已善盡選任監督之責而主張依民法第188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而免責云云,雖據提出切結書、每月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宣導及員工確認紀錄、非法軟體稽核及懲戒辦法、實施稽核紀錄、歷史懲處紀錄等件為證,惟查,原告之調查人員於100 年6 月至8 月間至被告茂訊公司門市購買附表一之電腦,而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竟於短時間內即有7 次將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軟體重製於電腦主機內之行為,且被告陳恩雄、郭聖邑亦均為警查獲攜帶內有未經原告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之儲存裝置之行為,堪認被告茂訊公司所稱之上述作為,僅流於形式,是被告茂訊公司顯未盡監督之責,所辯得以依規定免責,洵屬無據。從而,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明知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能為之,竟未經原告之授權,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電腦軟體,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因執行被告茂訊公司業務,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自應與被告茂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茂訊公司、陳毅倫連帶給付33,470元;被告茂訊公司、呂學武連帶給付24,780元;被告茂訊公司、陳柏遜連帶給付35,670元;被告茂訊公司、宋煜昇連帶給付24,390元;被告茂訊公司、顏志峯連帶給付24,780元;被告茂訊公司、陳恩雄連帶給付49,170元;被告陳恩雄給付683,
250 元;被告郭聖邑給付86,940元,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登報請求權: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89條、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著作權法第89條係規定於「權利侵害之救濟」章,第99條規定於「罰則」章,依立法體例之解釋,第89條係指民事判決書之登載,第99條則指刑事判決書之登載。參諸著作權法第99條於81年6 月10日之立法理由,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之規定而增定,法院就此聲請所為之處分,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須經判決,依同法第220 條規定,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倘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用同法第470 條及第471條等規定執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59 號解釋及其解釋理由書)。經查:
⒈原告請求登載民事判決書:
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侵害原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既如前述,是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登載於經濟日報,固非無據,然登報費用與侵害著作權所生之損害賠償間,兩者必須相當,始契合公平原則。所謂適當之處分者,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或信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故著作權法第89條雖規定著作權人得請求登報,惟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節判斷是否有必要。職是,本院認關於刊登之篇幅及版面,原告雖請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惟衡諸本案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侵害之情節,認原告之上開請求篇幅顯然過大,且無須登載於第一版,而應以長12公分、寬10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A版)任一版面1 日為適當,以符比例原則。故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至登報費用之負擔,著作權法第89條僅規定「由侵害人負擔費用」,而無如同法第88條第1 項後段明定「連帶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上揭費用之負擔既無法律明文規定由被告連帶負擔,兩造間亦無連帶債務之明示,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擔此部分費用,尚屬無據。
⒉原告請求登載刑事判決書:
原告雖依著作權法第9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等語。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著作權法第99條規定請求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連帶負擔費用,在報紙上登載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主文及事實欄,其於法已有未合,應以刑事裁定為之。
⒊原告請求登載道歉啟事:
原告固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等語。惟參諸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茂訊公司係應客戶之要求,始於客戶之電腦內非法重製原告之電腦軟體,並非專以重製他人電腦軟體為業,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尚有以同樣手法之重製行為,再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擅自重製之電腦軟體亦乏證據證明有用以從事其他犯罪等情狀,以上揭命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將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欄登報之方式,已足以回復原告信譽,並對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收警惕之效。準此,原告另請求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連帶負擔費用,登載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核無必要性,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論,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茂訊公司、陳毅倫連帶給付33,470元;被告茂訊公司、呂學武連帶給付24,780元;被告茂訊公司、陳柏遜連帶給付35 ,670 元;被告茂訊公司、宋煜昇連帶給付24,390元;被告茂訊公司、顏志峯連帶給付24,780元;被告茂訊公司、陳恩雄連帶給付49,170元;被告陳恩雄給付683,250 元;被告郭聖邑給付86,940元,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被告陳毅倫、呂學武、陳柏遜、宋煜昇、顏志峯、陳恩雄、郭聖邑、茂訊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12公分、寬10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A版)任一版面一日,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之請求超過上開範圍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判決主文第七項,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請求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亦予准許。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0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0 條第2 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艷蓉附表一┌──┬────┬─────────┬────────────┬────────────┐│編號│產品 │軟體名稱 │序號 │價格(新臺幣) │├──┼────┼─────────┼────────────┼────────────┤│1 │ASUS │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Office 2007 標準版 ││ │CP1130 ├─────────┼────────────┤14,390元 ││ │-220Y77A│Excel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電腦 ├─────────┼────────────┤ ││ │ │Outlook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owerPoint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Access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8,190元 ││ │ ├─────────┼────────────┼────────────││ │ │SharePoint │ │10,890元 ││ │ │Designer 2007 │ │ │├──┼────┼─────────┼────────────┼────────────┤│2 │ASUS │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Office 2007 專業版 ││ │CP1130 ├─────────┼────────────┤17,490元 ││ │-220Y77A│Excel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電腦 ├─────────┼────────────┤ ││ │ │Outlook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owerPoint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Access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ublisher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InfoPath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7,290元 │├──┼────┼─────────┼────────────┼────────────┤│3 │ASUS │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Office 2007 專業版 ││ │CP1130 ├─────────┼────────────┤17,490元 ││ │-220Y77A│Excel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電腦 ├─────────┼────────────┤ ││ │ │Outlook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owerPoint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Access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ublisher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InfoPath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7,290元 ││ │ ├─────────┼────────────┼────────────││ │ │SharePoint │ │10,890元 ││ │ │Designer 2007 │ │ │├──┼────┼─────────┼────────────┼────────────┤│4 │ASUS │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Office 2007 旗艦版 ││ │CP1130 ├─────────┼────────────┤24,390元 ││ │-220Y77A│Excel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電腦 ├─────────┼────────────┤ ││ │ │Outlook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owerPoint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Access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ublisher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InfoPath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OneNote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Groove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5 │HP CQ62 │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Office 2007 專業版 ││ │-400電腦├─────────┼────────────┤17,490元 ││ │ │Excel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Outlook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owerPoint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Access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ublisher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InfoPath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7,290元 │├──┼────┼─────────┼────────────┼────────────┤│6 │Toshiba │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Office 2007 專業版 ││ │L730電腦├─────────┼────────────┤17,490元 ││ │ │Excel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Outlook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owerPoint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Access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ublisher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InfoPath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7,290元 │├──┼────┼─────────┼────────────┼────────────┤│7 │Toshiba │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Office 2007 旗艦版 ││ │L730電腦├─────────┼────────────┤24,390元 ││ │ │Excel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Outlook 20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owerPoint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Access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Publisher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InfoPath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OneNote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Groove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光碟記載名稱│軟體名稱 │所有人│價格(新臺幣) │├──┼────┼──────┼─────────────┼───┼──────────┤│1 │光碟 │ │Windows 7 │陳恩雄│10,590元 │├──┼────┼──────┼─────────────┼───┼──────────┤│2 │光碟 │W7 │Windows 7 │陳恩雄│10,590元 │├──┼────┼──────┼─────────────┼───┼──────────┤│3 │光碟 │Tiger │Windows XP │陳恩雄│9,290元 ││ │ │ │Office 2003 精簡版(即Word│ │7,190元 ││ │ │ │2003 、Excel 2003 ) │ │8,190元 │├──┼────┼──────┼─────────────┼───┼──────────┤│4 │光碟 │hp xpp │Windows XP │陳恩雄│9,290元 │├──┼────┼──────┼─────────────┼───┼──────────┤│5 │光碟 │48合1 64 │Windows 7 │陳恩雄│10,590元 │├──┼────┼──────┼─────────────┼───┼──────────┤│6 │光碟 │Win 7 XP │Windows 7 │陳恩雄│10,590元 ││ │ │ │Office 2003精簡版(即Word │ │7,190元 ││ │ │ │2003、Excel 2003、PowerPoi│ │8,190元 ││ │ │ │nt 2003) │ │7,790元 │├──┼────┼──────┼─────────────┼───┼──────────┤│7 │光碟 │xpe │Windows XP │陳恩雄│9,290元 │├──┼────┼──────┼─────────────┼───┼──────────┤│8 │光碟 │Tiger │Windows XP │陳恩雄│9,290元 ││ │ │ │Office 2003 精簡版(即Word│ │7,190元 ││ │ │ │2003、Excel 2003) │ │8,190元 │└──┴────┴──────┴─────────────┴───┴──────────┘附表三┌──┬────┬───────────┬────────────┬───┬─────────┐│編號│物品名稱│硬碟內載路徑 │軟體名稱 │所有人│價格(新臺幣) ││ │ │ │ │ │ │├──┼────┼───────────┼────────────┼───┼─────────┤│1 │硬碟 │WINDOWS7\7all │Windows 7 │陳恩雄│10,590元 ││ │ ├───────────┼────────────┤ ├─────────┤│ │ │WINDOWS7\MSDN WIN7SP1 │Windows 7 │ │10,590元 ││ │ │x86+x64 AIO 9IN1台灣中│ │ │ ││ │ │文OEM自動判斷啟動版 │ │ │ ││ │ ├───────────┼────────────┤ ├─────────┤│ │ │WINDOWS7\MSDN Windows │Windows 7 │ │10,590元 ││ │ │Ultimate x86 SP1 5IN1 │ │ │ ││ │ │台灣繁體中文自動啟動版│ │ │ ││ │ ├───────────┼────────────┤ ├─────────┤│ │ │WINDOWS7\smart-xp+7 │Windows 7 │ │10,590元 ││ │ │.iso │ │ │ ││ │ ├───────────┼────────────┤ ├─────────┤│ │ │WINDOWS7\win7oem48in1 │Windows 7 │ │10,590元 ││ │ ├───────────┼────────────┤ ├─────────┤│ │ │WINDOWS7\xp+win7 │Windows 7 │ │10,590元 ││ │ ├───────────┼────────────┤ ├─────────┤│ │ │WINDOWS7\Win7_SP1_ULT_│Windows 7 │ │10,590元 ││ │ │CN_EN_X86_X64_OEM_Nin1│ │ │ ││ │ ├───────────┼────────────┤ ├─────────┤│ │ │Office 2010\of2010 │Office Pro Plus 2010 │ │Office 2010 專業版││ │ │ │ │ │17,490元 ││ │ │ │ │ │8,190 元 ││ │ │ │ │ │5,390 元 ││ │ ├───────────┼────────────┤ ├─────────┤│ │ │Office2010\Microsoft │Office Pro Plus 2010 │ │Office 2010 專業版││ │ │Office 2010 Profes │ │ │17,490元 ││ │ │sional Plus VLx86+x64 │ │ │8,190 元 ││ │ │ │ │ │5,390 元 ││ │ ├───────────┼────────────┤ ├─────────┤│ │ │程式軟體1\‧應用軟體\ │Office 2003 │ │14,390元 ││ │ │‧辦公文書\精簡版offic│ │ │ ││ │ │e2003 │ │ │ ││ │ ├───────────┼────────────┤ ├─────────┤│ │ │程式軟體1\‧應用軟體\ │Office Pro 2003 │ │17,490元 ││ │ │‧辦公文書\OFFICE_2 │ │ │ ││ │ │IN1\Office 2003 │ │ │ ││ │ ├───────────┼────────────┤ ├─────────┤│ │ │程式軟體1\‧應用軟體\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24,390元 ││ │ │‧辦公文書\OFFICE_2 │ │ │ ││ │ │IN1\Office 2007 SP2 │ │ │ ││ │ │CHT │ │ │ ││ │ ├───────────┼────────────┤ ├─────────┤│ │ │程式軟體2\office 2007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24,390元 ││ │ ├───────────┼────────────┤ ├─────────┤│ │ │程式軟體 │Office Pro Plus 2007 │ │Office 2007 專業版││ │ │3\Office2007_tw │ │ │17,490元、7,290元 ││ │ │ │SharePoint Designer 2007│ │10,890元 ││ │ ├───────────┼────────────┤ ├─────────┤│ │ │程式軟體3\OFFICE 2003 │Office Pro 2003 │ │17,490元 ││ │ │ │Visio 2003 │ │17,990元 ││ │ │ │OneNote 2003 │ │3,390元 ││ │ │ │Project 2003 │ │36,190元 ││ │ │ │FrontPage 2003 │ │7,290元 │├──┼────┼───────────┼────────────┼───┼─────────┤│2 │硬碟 │MSDN WIN7SP1x86+x64 │Windows 7 │陳恩雄│10,590元 ││ │ │AIO 9IN1台灣中文O EM自│ │ │ ││ │ │動判斷啟動版 │ │ │ ││ │ ├───────────┼────────────┤ ├─────────┤│ │ │office14_combo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24,390元 ││ │ │ │Visio 2007 │ │9,290元 ││ │ │ │Project 2007 │ │21,490元 ││ │ ├───────────┼────────────┤ ├─────────┤│ │ │office-eng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24,390元 ││ │ ├───────────┼────────────┤ ├─────────┤│ │ │Windows_7多國語言版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24,390元 ││ │ ├───────────┼────────────┤ ├─────────┤│ │ │xp特輯\Tiger-10 │Windows XP │ │9,290元 ││ │ ├───────────┼────────────┤ ├─────────┤│ │ │xp特輯\hp xpp │Windows XP │ │9,290元 ││ │ ├───────────┼────────────┤ ├─────────┤│ │ │xp特輯\HP-ENG.XPP │Windows XP │ │9,290元 ││ │ ├───────────┼────────────┤ ├─────────┤│ │ │xp特輯\xp-e │Windows XP │ │9,290元 ││ │ ├───────────┼────────────┤ ├─────────┤│ │ │程式\office2003 │Office Pro 2003 │ │17,490元 ││ │ │ │OneNote 2003 │ │3,390元 ││ │ │ │FrontPage 2003 │ │7,290元 ││ │ ├───────────┼────────────┤ ├─────────┤│ │ │Win7_SP1_ULT_CN_EN_X86│Windows 7 │ │10,590元 ││ │ │.iso │ │ │ ││ │ ├───────────┼────────────┤ ├─────────┤│ │ │office-eng.iso │Office Enterprise 2007 │ │24,390元 │├──┼────┼───────────┼────────────┼───┼─────────┤│3 │硬碟 │office 2007 │Office Enterprise 2007 │郭聖邑│24,390元 ││ │ │ │Visio 2007 │ │9,290元 ││ │ │ │Project 2007 │ │21,490元 ││ │ ├───────────┼────────────┤ ├─────────┤│ │ │Visual Studio │Visual Studio 2008 │ │10,590元 ││ │ │2008TeamSuite_iso │ │ │ ││ │ ├───────────┼────────────┤ ├─────────┤│ │ │7600.16385.090713 │Windows 7 │ │10,590元 ││ │ │-1255_ x86fre_client_z│ │ │ ││ │ │h-tw_Retail_ │ │ │ ││ │ │Ultimate-GRMCULXFRER_ │ │ │ ││ │ │TW_DV D.iso │ │ │ ││ │ ├───────────┼────────────┤ ├─────────┤│ │ │Visual Studio │Visual Studio 2008 │ │10,590元 ││ │ │2008TeamSuite.iso │ │ │ │└──┴────┴───────────┴────────────┴───┴─────────┘附件:
道 歉 啟 事道歉人未經授權擅自非法重製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擁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於銷售予消費者之電腦硬碟中,以圖營利,另並有未經授權而擅自重製美商微軟公司擁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於光碟、硬碟或本公司電腦中之行為。道歉人體認此等行為不但嚴重侵害美商微軟公司之智慧財產權,構成刑事犯罪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努力亦產生重大之負面影響。特此登報向美商微軟公司表示歉意,並保證嗣後絕不再侵害其任何權益,同時呼籲業者尊重美商微軟公司之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人:美商微軟公司
(Microsoft Corporation)道歉人: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頤同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道歉人:呂學武
桃園縣楊梅市○○街○○巷○○號道歉人:陳毅倫
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道歉人:陳柏遜
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道歉人:宋煜昇
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11樓道歉人:陳恩雄
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道歉人:顏志峯
苗栗縣○○鎮○○街○○○號道歉人:郭聖邑
苗栗縣○○鎮○○路○○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