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5號聲 請 人 趙福龍被 告 劉妍容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聲請訴訟救助案件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之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因此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至於裁定,無論係程序上駁回之裁定,抑或關於實體事項之裁定,縱有違誤,亦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趙福龍係對於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78號裁定(業於101年7月31日裁定聲請駁回並確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確定裁定既非聲請再審之對象,則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