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1號聲 請 人 趙福龍被 告 劉妍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1 年度聲字第778 號聲請訴訟救助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之刑事抗告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因此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
0 條至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至於裁定,無論係程序上駁回之裁定,抑或關於實體事項之裁定,縱有違誤,亦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再審,係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1年度聲字第778 號聲請訴訟救助「裁定」(該案業經本院於
101 年7 月31日裁定聲請駁回並確定)為之,揆諸前揭說明,確定裁定既非聲請再審之對象,則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法 官 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